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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行“2.5 亿存款消失”:无视11次监管预警,“内控完全失效”

IP属地 中国·北京 编辑:朱天宇 阿尔法工场 时间:2025-07-17 18:27:41

近日,备受关注的工行 “2.5 亿存款失踪案” 有了新进展,也将工商银行南宁分行的内控管理漏洞与储户权益保护问题,再次推向公众视野。



2025 年 7 月 15 日,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对工行南宁分行 “2.5 亿存款失踪案” 进行证据交换,储户与工行的责任争议进入司法实质审查阶段。

从案件事实来看,2018 年至 2019 年,梁建红以 “为贷款企业做存款贡献” 为由,通过中间人承诺每月 4.5% 的额外收益,诱使 28 名储户存入 2.53 亿元。

其团伙在银行内伪造 350 份存单等凭证替换真实单据,盗取资金后仅返还部分款项,至今仍有 1.2 亿元未追回。2021 年 11 月,梁建红因多项罪名被判处无期徒刑,但其刑事判决未涉及银行民事责任。

本次庭审中,储户方提交 36 组证据,包括银保监处罚决定书、伪造凭证鉴定报告等,证明工行内控失效与资金损失的直接关联;工行则以 “流程合规”、“储户过错” 抗辩,主张梁建红系个人犯罪。

这36组证据中,工行内控漏洞无法忽视:储户存入存款仅45分钟即被银行内部员工通过伪造流程盗取,原银保监部门连续发出11次风险预警,被工行置若罔闻。

关于工行南宁分行内控机制,监管部门此前的罚单早已揭示出其重大缺陷。

2020 年 8 月,原广西银保监局针对该案涉及的内控问题,已对工行南宁分行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罚款 150 万;同时对梁建红作出终身禁业决定,认定其 “利用职务便利实施犯罪,严重损害金融消费者权益”。







从目前网上流传的信息和证据来看,工行的内控机制或存在如下漏洞:

一是,员工行为排查有效性严重不足。梁建红在 2018 年至 2019 年长达 8 个月的作案期间,多次在营业场所伪造存单、替换凭证,其异常行为未被工行任何内部监督机制发现。

二是,银行未能及时识别账户大额资金异动风险,对代理人支取存单业务异常资金支付核查不到位。

储户存款存入后 45 分钟内即被转走,涉及多笔大额资金异动,但银行核心系统的反洗钱监测模块未触发预警,人工复核环节也未拦截,核查机制完全缺位。

三是,营业场所管理存在重大失职。梁建红及其同伙在银行网点内完成伪造存单、套印公章等操作,银行存在场所管理疏漏。

四是,风险预警响应机制形同虚设。原银保监部门在 2018 年 9月至 2019 年 5月期间,针对 “同一代理人多次提前代理支取大额存单”、“资金流向异常” 等问题,先后 11 次向工行南宁分行发出书面预警。但该行“没有阻止和处理,还继续让梁某在工作场所作案”。



法律层面,储户代理律师周兆成指出,从司法实践来看,银行对储户资金安全负有更高层级的安全保障义务。本案中,监管罚单已确认工行存在四大管理过失,且 11 次预警未被执行,这种 “系统性失职” 使其无法免除赔偿责任。

法律界人士普遍支持这一观点。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翟振轶律师,从“表见代理”角度分析:“银行高管在银行工作场所的行为,会被视为代表银行的行为,银行理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梁建红在营业场所以银行员工身份操作,构成 “表见代理”,储户有理由相信其行为代表银行。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裴虹博律师指出:因为“客户与银行之间存在明确的存款法律关系,依法应受到保护。保障客户资金安全是商业银行法的基本原则。”

即使存单存在风险提示,银行也不能以 “储户贪利” 为由推卸责任。

北京市中盾律师事务所蒋保双进一步强调, “无论是司法机关认定银行高管个人构成盗窃罪,还是职务侵占罪,银行都存在管理过失的责任,储户可以通过存款合同纠纷或者侵权纠纷,向法院起诉,要求银行承担赔偿责任。

目前,法院已完成证据交换,下次开庭时间待定。

作为典型案例,储户之一蔚女士 54 万元存款索赔案的审理结果,将直接影响其余储户的维权走向。

此案的关键,不仅在于 1.2 亿元资金的追偿,更在于明确金融机构内控失效的民事责任边界。监管罚单揭示的管理漏洞,能否成为司法认定银行赔偿责任的核心依据,将为银行业内控管理划出不可逾越的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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