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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塔证券“限消”速撤背后

IP属地 中国·北京 编辑:杨凌霄 国际金融报 时间:2025-09-09 20:24:11

9月8日,“红塔证券及其总裁被限消”的消息在市场流传,公司随即发公告说明情况。

据公告,9月3日,因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北京金融法院向红塔证券及法定代表人沈春晖下达限制消费令,禁止九类高消费及非必需消费行为。

红塔证券称,目前该限制消费令已撤销,公司经营及沈春晖的工作及出行一切正常。

红塔证券究竟卷入了怎样的纠纷?限制消费令为何下发又撤销?



涉华晨债相关交易

根据公告,红塔证券此次风波,源于与上海潼骁投资发展中心(有限合伙)(下称“潼骁投资”)之间的仲裁案件。

时间回溯至五年前,2020年8月14日至8月17日,红塔证券管理的红鑫2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下称“红鑫2号”)与潼骁投资担任管理人的潼骁长策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下称“潼骁1号”)开展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借款本金合计5998.5万元,红鑫2号以“19华晨04”债券作为质押担保。

不曾想,这笔交易刚一落地便麻烦不断。2020年8月,因红鑫2号质押的“19华晨04”债券折算率下调,为避免出现质押债券欠库情况,红塔证券应托管人要求,向红鑫2号账户补足现金2950万元。1个月后,即2020年9月,红塔证券从红鑫2号账户取回1000万元。

随后的2020年11月,“19华晨04”债券发行人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下称“华晨公司”)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在华晨公司重整计划执行阶段,其破产管理人已按照重整计划向红鑫2号支付债券清偿款3647.26万元,且预计将继续支付1731.79万元(以实际支付金额为准)。但潼骁投资认为,红鑫2号未偿还向潼骁1号所借款项,已构成违约;同时,红塔证券未经清算擅自取回红鑫2号账户1000万元,侵犯了其合法权益。

基于上述主张,潼骁投资于2024年10月提起仲裁,提出三项核心请求:一是要求红鑫2号向潼骁1号偿还本金及其利息、补息、罚息累计9622.11万元;二是请求确认潼骁1号有权就16.05万手“19华晨04”债券折价、拍卖、变卖、清偿所得价款及其孳息,在上述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是要求红塔证券在1000万元及利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限制消费令已撤销

今年4月14日,红塔证券收到了《裁决书》。在潼骁投资的三项核心请求中,仲裁仅支持了前两项,即红鑫2号需向潼骁1号偿还9622.11万元(含本金、利息、补息及罚息),并确认潼骁1号对相关债券清偿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仲裁费73.7万元也由红鑫2号承担。但第三项要求红塔证券在1000万元及利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请求被驳回。

仲裁裁决生效后,案件进入强制执行。今年7月7日,红塔证券收到北京金融法院执行通知书(2025)京74执1145号,潼骁投资已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于7月1日立案。8月1日,北京金融法院划扣红鑫2号资产管理计划托管账户3793.21万元。

9月3日,红塔证券又收到北京金融法院出具的限制消费令,明确因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对红塔证券及法定代表人沈春晖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禁止二者实施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对此,红塔证券强调,根据仲裁结果,本案执行依据的裁决书所确认的付款义务人为红鑫2号而非红塔证券,红塔证券作为独立法人对潼骁1号不负有任何付款义务。目前,针对公司及公司法定代表人沈春晖的限制消费令已经撤销,公司经营和法定代表人沈春晖的工作及出行一切正常。本次仲裁及执行结果对公司损益及整体经营情况不构成影响。

公开资料显示,红塔证券成立于2002年,是在对云南省三家信托投资公司证券业务重组的基础上,由红塔集团等13家国内知名企业共同发起,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的证券经营机构。2019年7月5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成为中国A股第36家上市券商。

业绩方面,2025年半年报显示,红塔证券上半年实现营业收入11.89亿元,同比增长15.69%;实现归母净利润6.7亿元,同比增长49.25%;扣非归母净利润6.58亿元,同比增长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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