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暑假,武汉大学校园对外开放参观。由于夏季炎热,校园较大,部分游客选择校内共享电动车出行。不过,有部分游客向三湘都市报记者反映,武汉大学校内共享电动车的价格一小时高达36元,定价有些难以接受。
随着这些声音进入大众视野的,还有定价标准、管理权限以及审批流程等问题。8月26日,三湘都市报记者联系相关部门进行了采访调查。
游客一小时33元,校内师生有优惠,催生“代扫黄牛”
“太贵了,围着校园骑一圈就20多元了,还没20分钟……”8月初,长沙市民吴女士一家在武大校园内游玩时,被校内的共享电动车价格惊到了。据她描述,暑期校园开放,校内共享电动车数量很多,外来人员无需手续即可骑行,只需缴纳押金。
记者了解到,和吴女士一样,在社交平台上吐槽武汉大学内的共享电动车价格的游客还有不少。同时,还有部分校内学生做起了游客的生意。“假期给一些游客做了代扫,每小时15元。”武汉大学某大二学生告诉记者,对校内师生收费较低,暑假对外开放,游客不同价,让他也赚了不少。
8月26日,记者查询武汉大学官网发现,早在2024年,武汉大学就共享电动自行车管理常见问题进行答疑。其中,明确仅限校内师生员工可使用共享电动自行车,而师生们要使用这些电动自行车,则需要先参加专门的培训,并且完成实名认证,只有通过这些步骤,才能正常扫码骑行。
对校内师生的收费,有着明确且详细的标准。单次骑行的费用是0.45元/20分钟,即便骑行时间未满20分钟,也按照20分钟来计费;当骑行时间超过20分钟后,费用则变为1元/10分钟,同样,未满10分钟也按10分钟计算。
除了单次计费,还推出了多种优惠卡种。月卡为9元、季卡为17.9元、年卡则为71.9元。“这样的收费方式,在师生群体中已经实行了一段时间。”武汉大学一在读研究生告诉记者。
然而,近期,这些共享电动车的使用范围发生了变化,开始对进入校园的游客开放。记者发现,与校内师生不同的是,游客使用这些共享电动车无需参加培训,也不用进行实名认证,只需扫码就能直接骑行。
有游客表示,自己只是骑行一小段距离,就被收取了20元费用;更有游客称,骑满一小时收费高达33元的情况。“这么算的话,在校园内骑半天就要上百元了。”游客李先生说。
企业称有正规手续进入校园,定价经过校方同意
武汉大学官网信息显示,其校内共享电动车服务的供应商主要有两家,分别是武汉小象公司和湖北知音动漫公司。根据合同约定,2024年,武汉大学校内知音出行投入1500台,小象芒果投入1500台,共计3000台。
8月26日,记者多次尝试拨打武汉小象公司的电话,希望了解相关情况,但截止到发稿时,该公司的电话始终未能接通,未能获得来自该公司的任何回应。而湖北知音动漫公司工作人员在被问及“武汉大学内的共享电动车为何从仅供校内师生员工使用转变为允许游客使用”时,该工作人员表示:“我们上周已经停止对校内游客提供使用服务了。”
工作人员口中的停止服务,是针对暑期的对外运营时间到期。“肯定是有正常的手续。”该工作人员回应。对游客反映的价格过高的问题,他直言,“这个是公司的事情,我们这边的所有程序都是校方同意,是正常操作。”
随后,记者就共享电动车的管理问题联系了武汉大学保卫部,保卫部的工作人员表示,共享电动车的管理不归他们负责,相关事宜由校方的交通部管理。随后,记者多次拨打交通部的电话,想要了解更多信息,但截止到发稿时,交通部的电话一直未能接通。
为了了解共享电动车的价格是否符合相关规定,记者拨打了湖北省消费者投诉热线。接听电话的相关工作人员表示,会对记者反映的情况进行登记,之后会由相关部门进行核实,核实后会给出回复。截止到发稿时,记者尚未接到来自相关部门的回复。
律师:武大校内高价共享电动车或同时违反多项法规
湖南泓锐律师事务所匡俊强律师表示,武汉大学仅引进两家电单车企业,可能构成滥用行政权力实施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游客有权向其上级机关即教育部反应情况;对于电单车企业的“价格歧视”行为,则可能同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相关规定,游客有权向主管部门反应情况。
匡俊强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六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实施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向有关上级机关提出依法处理的建议。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应当将有关改正情况书面报告上级机关和反垄断执法机构。”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五)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相关处罚,价格法的第四十条提到,违背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全媒体记者 李致远
微信改版了
现在刷到我们的推文全凭缘分
拜托大家把三湘都市报“设为星标”
让我们的缘分更深一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