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涉人工智能纠纷案件审理意见。这份文件中的多项规则,都能在北京互联网法院过去八年的判决中找到影子。
八年前,北京互联网法院挂牌时,“生成式人工智能”还是一个遥远的技术名词。如今,它已渗入普通人的日常:一句提示词生成一幅画,几张照片换一张脸,一段录音克隆一种声音。技术狂奔的同时,纠纷涌入法庭。该院党组成员、副院长赵长新介绍,截至今年7月,北京互联网法院累计受理案件超28万件,涉AI案件增速显著,涵盖著作权、人格权、网络服务合同等多个领域。
“AI只是工具,权利归属于人,责任要落到人身上。”赵长新的这句话,道出了这家法院审理涉AI案件一以贯之的底层逻辑。
一幅“少女图”,叩开AI作品确权之门
2023年2月,网民李先生想画一幅“黄昏光线下的亚洲少女”图。他没有拿画笔,而是打开了Stable Diffusion——当时最主流的AI绘画大模型之一。
据李先生描述,他花了几个月在论坛里学习,摸索正向提示词、负向提示词的写法,调整参数,设置“随机数种子”,反复调试了多轮,最终生成了一张图,命名为《春风送来了温柔》,发在自己的社交账号上。
十天后,刘女士在另一个平台发布原创诗歌时,把这张图拿来做了配图,还截掉了平台添加的署名水印。
案子到了北京互联网法院。一个没有先例的问题摆在合议庭面前:用AI“画”出来的图,算不算作品,权利又该归于何方?
全国首例“AI文生图”著作权案庭审现场
该案作为新类型前沿典型案件,由该院综合审判一庭庭长朱阁担任审判长组成合议庭审理。为读懂生成式AI背后的技术机理,朱阁没有停留在纸面卷宗,而是深入产业一线和技术工程师面对面交流,厘清提示词、参数如何一步步塑造最终画面。
“生成式AI不是搜索引擎,给你一张现成的图让你挑;也不是以前那种判别式AI,给你一个模板往里填数据。”朱阁用通俗的语言解释:这个工具把“画笔”交给了用户,用户通过提示词的选择、参数的调整、多轮的筛选,对最终的线条、色彩、画面布局做出了“安排和选择”。
2023年11月27日,判决出炉:涉案图片构成美术作品,原告是作者,享有著作权。被告赔偿500元。
判赔金额不大,但那份判决搭建起了AI生成内容确权的重要司法范式。
这种“不因形式之新而轻易否定,也不因技术之热而降低门槛”的裁判逻辑,早在建院之初就已埋下伏笔。
2018年,北京互联网法院成立后的首案,有关于一段仅13秒的短视频是否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当时合议庭内部也有分歧:有人认为太短了,跟传统影视作品没法比。法官会议上一遍遍播放,画面从灰暗渐变为光亮,传递出对汶川地震逝者的缅怀,触动了在场的所有人。
合议庭最终达成共识:短视频是否构成作品,和时长无关,核心要看是否蕴含独创性智力劳动与个性化表达。“著作权法始终关注的,是对于人的创造力的保护。”朱阁说。
AI不是挡箭牌,侵权责任归于使用者
AI是一把双刃剑。享受工具赋能的同时,AI恶搞、AI换脸、AI克隆声音等纠纷接踵而至。如果说“AI文生图案”的判决回答的是“权利归谁”,那么另一批案件判决回答的则是“责任归谁”。
全国首例AI生成声音人格权侵权案庭审现场
配音演员殷某某就遭遇过声音被AI“盗用”的困境。她曾接受一家文化传媒公司委托录制录音制品,该公司是录音制品的著作权人。后来,这家公司把录音数据提供给了某软件公司。软件公司仅用这一部录音制品作为素材,做了AI化处理,生成了一个文本转语音产品,挂在云服务平台上对外出售。再经过几道转手,这款AI声音产品最终出现在某智能科技公司的配音软件中,相关配音作品的播放量高达32亿余次。
庭审现场,法官当庭勘验:AI产品生成的语音,与殷某某本人的音色、语调、发音风格高度一致。
五个被告均否认侵权,被告某文化传媒公司辩称:文化传媒公司获得了授权,对录音制品享有著作权。
最终判令侵权主体赔礼道歉,综合产品播放量、同类市场价值,酌定赔偿经济损失25万元,一审判决生效。
涉案肖像照及群聊发布的AI生成图片
普通人之间,同样会因为不当使用AI导致人格权侵权。在一起微信群纠纷中,被告拿群内原告微信头像照片,利用AI生成衣着暴露、形体畸形的动漫图片,不仅点对点私信发送给当事人,还发到交流微信群。“图片是AI自动生成,和我无关。”庭审中,被告试图把过错推给AI技术。
“即便图像由算法运算得出,但使用工具、实施传播行为的是人,侵权责任理应由使用者承担。”该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孙铭溪一语道破。
孙铭溪审理的全国首例AI陪伴案也备受关注。某记账软件里,用户可以自行创设“AI陪伴角色”,设置名称、头像和人物关系。一位公众人物“何某”被大量用户设置为陪伴人物,软件还通过算法推荐、提供“调教”机制,让用户上传语料、营造真实互动体验。平台认为,自己只是中立存储服务商,全部内容由用户上传。
法院认定,这构成了对姓名权、肖像权和一般人格权的侵害。关键理由在于:被告不是被动的技术服务提供者,它通过规则和算法设计,实质性地组织、鼓励了侵权内容的生成,应当作为内容服务提供者承担责任。
算法不能“一言定罪”,平台处罚须释明理由
人工智能产业链环环相扣,模型研发方、平台服务商、普通用户深度交织在一起。司法既要守牢人格权、著作权的民生底线,也不愿为技术创新套上过重枷锁。分寸的拿捏,考验着审判者的智慧。
2024年,一位用户在社交平台上发了一段两百多字的随笔,大意是“打工赚不到多少钱,但能开启新视角,如果打算开车,可以在最清闲的假期把驾照学了”。平台算法判定这属于“包含AI生成内容但未标识”,直接隐藏了帖子,还把账号禁言了一天。
用户申诉,平台回复:人工复核后,认为“没有发现明显的人类特征”。
用户一纸诉状把平台告上了法庭。
但法庭看到现实困境:这只是一条即时性网络随笔,普通人在社交平台有感而发,大多不会提前在文档软件写底稿,客观上拿不出草稿、源文件来自证“是人写的”。如果将全部举证责任压给普通用户,普通人几乎没有自证清白的途径。
法院充分肯定,平台利用算法筛查AI生成内容,落实AI合成内容标识义务,属于履行平台内容治理责任。但平台既是算法掌控者,又是处罚的裁判者,手握技术优势,不能躲进算法“黑箱”,仅仅抛出处罚结论,却拒绝解释判断逻辑。
法院最终判平台败诉,要求恢复内容展示、删除违规记录。这起判例给所有互联网平台敲响警钟:算法审核可以使用,但不能信奉“算法即正义”。
时至今日,随着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相关管理规定落地,AI内容标识已经成为法定义务,平台需要甄别AI生成内容,但同时必须建立容错、解释、有效的申诉机制,治理AI乱象,不能以误伤普通用户原创表达为代价。
把层出不穷的网络新纠纷纳入已有的法律轨道
在北京互联网法院,一份判决书的落地,往往不是治理的终点。
“互联网自带创新的基因,新业态、新模式不断冒出来,新的纠纷就会不断出现。”朱阁认为,法官的使命,就是立足现行法律,把层出不穷的网络新纠纷纳入已有的法律轨道,为数字社会确立稳定预期。
“我们始终坚持‘审理一案、治理一片’的思路,把个案当中沉淀的裁判理念,向外转化为行业指引乃至制度参考,推动人工智能朝着向善有序的方向演进。” 该院党组书记、院长姜颖指出,互联网法院的工作重心,已经从最初的机制探索、平台建设,向确立规则、完善制度等方面拓展提升,其核心功能更加聚焦完善互联网审判体系,公正高效审理各类新型互联网案件,助推网络空间依法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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