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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的一则自律调查公告,再次将债券承销环节的违规操作推向聚光灯下。
本文首发于21金融圈未经授权 不得转载
作者 | 余纪昕
编辑 | 方海平
新媒体运营 | 张舒惠
12月16日,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下称“交易商协会”)发布公告称,有银行在债务融资工具承销发行过程中涉嫌违反公平、公正、勤勉尽责原则,依据相关规则,已对该行启动自律调查。
值得关注的是,尽管此次调查暂未披露具体违规细节,但已明确指向债券的“承销发行环节”。有业内人士分析指出,这反映了在项目承揽、尽职调查、发行销售等相关流程中,不符合自律规范的操作依旧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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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商协会
事实上,债券承销环节的违规操作在业内并非孤例。近年来,随着信用债市场持续扩容、发行人结构日益多元化以及主承销商数量增加,承销机构在债券发行环节的市场份额竞争日趋激烈。回顾今年情况,债券承销业务的相关违规案例屡次被监管点名,交易商协会的自律调查也逐渐成为债券市场常态化的一项监管手段。
截至12月18日,企业预警通数据显示,年内交易商协会及交易所累计披露的针对企业或个人的债券承销违规处罚或自律调查已达19例。
一位证券公司负责债券发行业务的投融资负责人对记者指出,同作为债券承销业务的2类机构“选手”,现阶段券商和银行在债券承销领域的市场路线有着明显的差异——券商的相关业务主要在交易所信用债一级发行市场,而银行则在利率债和银行间债券的承销上更具业务优势。
同时,某基金公司的资深债券投资人士告诉记者,目前债券承销发行环节中,可能存在的操作依然主要集中在低价承揽、包销或自融返费等特定领域。不过,相比中小型券商,大型银行在合规内控和业务流程方面通常更加严格;因而在违规操作上“其实空间有限。”
具体来看,几个违规模式之中,“返费”为常见手段,即承销商或发行人向投资人支付好处费,以促使投资人以更高价格或更低利率购买债券,从而人为扭曲市场价格。
“低价承销”则是另一突出问题,部分承销商为争取业务不惜以低于成本的费率报价,再通过后续服务或其他方式弥补损失,破坏市场正常竞争秩序。
“自融”行为则更为隐蔽,通常表现为发行企业通过自己控制的关联方认购债券,或借助结构化产品进行利益输送,制造虚假市场需求。例如,今年8月,交易商协会就曾一次性披露5份罚单,剑指“自融+代持”“隐蔽性返费”等违规行为。
并且,随着债券承销机构的“价格战”愈演愈烈,低价承销费、低价包销等行为屡禁不止,也日益成为监管持续关注的重点方向。其中,券商之间为了抢占份额而进行的“地板价”竞争显得尤为突出。
一个典型案例是,今年7月11日,交易商协会对6家主承销商启动自律调查。协会监测到,在某银行2025-2026年度二级资本债券项目中,6家主承销商的中标承销费引发市场关注。
随后在7月21日,交易商协会公告称,在对上述6家主承销商的自律调查过程中发现,发行人涉嫌存在引导价格等情形。
对此,前述证券公司投融资负责人向记者表示,券商和银行之所以偏爱采取低价承销策略,本质上还是“为了维护机构客户关系”,并试图通过其他业务来弥补这部分收益。“短期内这种状况可能较难改变,但业内还是普遍希望未来的承销报价能逐步提高一些。”
为规范市场秩序,监管力度正持续加码。交易商协会自2023年起持续强化对承销业务的全流程监督,并于2025年6月发布《关于加强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承销规范的通知》,直指低价承销费、低价包销、拼盘投资、利益输送等市场乱象,明确禁止以低于成本价承揽项目、通过其他业务变相补偿承销亏损等行为,同时要求不得以“返费”等手段扭曲市场价格,也不得以代持、互持等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
此后7月30日,协会又发布《关于规范银行间债券市场簿记建档发行及承销有关工作的通知》,其中包含针对承销报价的规定,并明确未来将有专门的承销报价管理办法发布。
同时,自律机制名单也在不断扩展。根据交易商协会官网披露的《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机构自律公约》签署机构名单显示,当前已增至168家。记者注意到,截至目前,2025年新签署该名单的机构共计15家,主要集中在今年2月。其中,银行机构包括威海银行、温州银行、青岛农商银行、陕西秦农农商银行、天津农商银行、华侨银行、桂林银行7家。
展望后续,债市承销机构对自身业务合规资质和市场声誉的关注度有望不断提升。
据交易商协会相关规定,若机构连续两年被评为D类,其主承销业务资格将被取消。在今年市场评价中,吉林银行、东莞农商行、江西银行等三家机构已被评为D档,这反映出其承销能力一定程度上受到监管关注。随着合规力度持续升级,机构债券承销业务的新一轮格局重塑或正来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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