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悦龙科技:实控人女婿入股未约定服务期并一次性计入股份支付 实控人辞任参股公司的时间或现疑云

IP属地 中国·北京 金证研 时间:2025-12-10 08:18:59

《金证研》北方资本中心 亚一DL/作者 夕山 映蔚/风控

截至2025年12月9日,山东悦龙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悦龙科技”)申报北交所进程处于已问询阶段。回看悦龙科技发展历史,其前身先后经历了集体所有制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等。直至2023年12月,悦龙科技完成股权代持清理。截至发行前,除实控人及员工持股平台外,悦龙科技无外部股东。

需要注意的是,悦龙科技董秘郭旭系实控人徐锦诚的女婿,其于2024年3月入职悦龙科技。2024年12月,郭旭入伙员工持股平台,未约定服务期且一次性计入股份支付费用,此次入伙价格低于前四次股份支付的实际转让价格。另一方面,悦龙科技披露实控人2023年11月起不再任参股公司的董事,而官宣变更时间为2025年8月。另一方面,报告期内,悦龙科技子公司因产品不合格被停产而后整改、消防检查不合格,其内控或值得关注。

一、实控人女婿入伙员工持股平台未约定服务期,价格低于其余四次股份支付且一次性计入股份支付

此番上市,悦龙科技实控人亲属于2024年3月入职并任董秘,而早在2023年11月,彼时悦龙科技申请的专利发明人中也包括名为郭旭的人员。此外,2024年12月,郭晓旭入伙员工持股平台,未约定服务期事项,也未对自愿退伙的退出价格做出限制性约定,未形成隐含的服务期,悦龙科技对此一次性计入股份支付费用280万余元。

1.1 实控人系郭旭岳父,郭旭2024年2月任电力科研院经理次月入职悦龙科技任副总、董秘

据悦龙科技签署于2025年12月4日的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签署于2025年12月4日的招股书”),2024年3月起,郭旭任悦龙科技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2018年6月至2024年2月,郭旭任中国电力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力科研院”)经理。

即是说,郭旭截至2024年2月还在电力科研院担任经理,次月,其入职悦龙科技。

需要说明的是,郭旭系悦龙科技实控人的亲属。

据签署于2025年12月4日的招股书,截至签署日2025年12月4日,徐锦诚合计控制悦龙科技73.79%的股份,并担任董事长,为悦龙科技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并且,徐锦诚系悦龙科技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郭旭之岳父。

1.2 2024年12月郭旭入伙员工持股平台烟台柏诚,未约定服务期且一次性计入股份支付费用

据签署于2025年12月4日的招股书,烟台柏诚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烟台柏诚”)、烟台桢杭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烟台桢杭”)、烟台弘杼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烟台弘杼”)对悦龙科技分别持股16.22%、14.94%、11.27%。

需要说明的是,烟台柏诚、烟台桢杭、烟台弘杼均系悦龙科技员工持股平台。

据签署于2025年12月4日的招股书,烟台柏诚的合伙人包括郭旭,其出资为30万元,占比为3.03%。除此之外,烟台桢杭、烟台弘杼的合伙人中未包括郭旭。

即在三个员工持股平台中,郭旭仅在烟台柏诚持有份额。

回顾郭旭入伙烟台柏诚的过程。

据悦龙科技签署日为2025年10月22日的首轮问询回复(以下简称“签署于2025年10月22日的首轮问询回复”),报告期内,悦龙科技不存在主动实施的股权激励行为,但存在员工持股平台合伙人变动的情况。因合伙人入伙价格低于每合伙企业财产份额对应的悦龙科技股权公允价值,构成股份支付,因此统一将因平台财产份额转让认定为股份支付费用计入管理费用核算。

需要说明的是,悦龙科技员工持股平台合伙人入伙时,除2024年12月批次外,其他入伙合伙人均约定了服务期事项。

具体来看,2024年12月,悦龙科技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郭旭入伙,郭旭与悦龙科技实际控制人徐锦诚为翁婿关系,未约定服务期事项,也未对自愿退伙的退出价格做出限制性约定,未形成隐含的服务期,因此股份支付费用一次性计入当期费用

需注意的是,关于郭旭入伙的价格或值得关注。

1.3 2022年起共发生5次股份支付,而郭旭入伙的价格为1元而其余4次的价格为3元

签署于2025年10月22日的首轮问询回复显示,悦龙科技对股份支付进行会计处理时,综合考虑入股时间阶段以及其实际业绩情况,采用股份支付时点前四个季度净利润,乘以8倍市盈率倍数确认合伙企业财产份额公允价值。据此计算5次因平台财产份额转让导致股份支付,相应每股股权公允价值分别为5.81元、7.35元、7.86元、8.37元、10.66元。。

具体来看,报告期内,悦龙科技共存在5次员工持股平台合伙人变动的情况,分别为2022年12月、2023年8月、2023年12月、2024年1月、2024年12月。其中,实际转让价格除2024年12月为1元外,其余4次实际转让价格为3元。


基于前述价格及相关人员认购财产份额数量,悦龙科技确认5次股份支付总金额按照发生时间先后分别为1,524.26万元、17.67万元、72.91万元、37.62元、289.65万元。

其中,2024年12月第5次股份支付,入伙合伙人为悦龙科技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郭旭,悦龙科技对其一次性计提股份支付金额为289.65万元。

可见,郭旭2024年12月的入伙价格为1元,低于其余四次股份支付为3元的实际转让价格。

研究发现,同名的“郭旭”或自2023年11月起参与悦龙科技专利申请。

1.4 2023年11月起同名的“郭旭”参与专利发明,且其截至2025年12月共参与6项专利

据国家知识产权局数据,截至查询日2025年12月9日,“郭旭”参与悦龙科技的专利共6项,申请时间范围为2023年11月至2024年8月。其中,发明专利“用于测量软管的夹具装置”、“软管检测装置”申请时间分别为2023年11月13日、2023年12月5日,授权时间分别为2024年1月23日、2024年2月13日,申请人均为悦龙科技,发明人均包括郭旭、徐锦诚。

需要说明的是,2025年1月,上述“用于测量软管的夹具装置”发明人变更,变更前后均包括“郭旭”。同时,“软管检测装置”发明人变更,该变更未涉及“郭旭”。且截至查询日2025年12月9日,前述专利均处于专利授权状态。

那么,前述2023年11月起开始参与悦龙科技专利申请的发明人“郭旭”,与悦龙科技董秘“郭旭”是否为同一人或值得关注。

此外,报告期内即2022-2024年及2025年1-6月,悦龙科技共发生5次股份支付,其中最后一次发生于2024年12月,入伙合伙人为悦龙科技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郭旭,悦龙科技对其一次性计入股份支付费用为289.65万元。而前次4次股份支付的实际转让价格均为3元,郭旭入伙价格为1元。此外,悦龙科技称,此次入股,郭旭与悦龙科技实控人徐锦诚为翁婿关系,未约定服务期事项,也未对自愿退伙的退出价格做出限制性约定,未形成隐含的服务期,因此股份支付费用一次性计入当期费用超280万元。

二、实控人辞任参股公司的时间或现疑云,披露的参股公司营收数据或“手抖”

信息披露质量是上市公司质量的重要体现,也是投资者进行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此次上市,悦龙科技披露参股公司2023年营收或“手抖”。而且,关于悦龙科技实控人辞任参股公司董事的时间,或现疑云。

2.1 称实控人2023年11月起不再任莱州农商行董事,而官宣变更时间为2025年8月

据签署于2025年12月4日的招股书,截至签署日,山东莱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莱州农商行”)系悦龙科技持股1.79%的参股公司。悦龙科技系莱州农商行第六大股东,且将其认定为关联方。

据签署于2025年10月22日的首轮问询回复,徐锦诚自2023年11月29日后已不再担任莱州农商行董事,且徐锦诚担任的职务为非执行董事,不承担高级管理人员职责,从未参与莱州农商行日常经营管理。

需要提及的是,官宣显示上述职务变更时间为2025年。

据市场监督管理局数据,2025年8月21日,莱州农商行董事、监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更,变更前,徐锦诚任莱州农商行董事,变更后,莱州农商行董事不再包括“徐锦诚”。另外,2023年9月8日、2024年10月23日,莱州农商行董事、监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前后,徐锦诚均为莱州农商行董事。

关于莱州农商行的信息披露疑云还在继续。

2.2 披露的莱州农商行2023年营收,与莱州农商行披露数据差数十亿元背后小数点换算或“手抖”

据签署于2025年10月22日的首轮问询回复,根据鲁中明审字[2025]1093号《山东莱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等审计报告文件,2023-2024年,莱州农商行的营业收入分别为51.3亿元、6.1亿元。

据莱州农商行发布于2025年7月4日的《2024年度信息披露报告(更新)》,鲁中明审字[2025]1093号《山东莱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显示,2023-2024年,莱州农商行的营业收入分别为5.13亿元、6.1亿元。

对比可知,悦龙科技披露的莱州农商行2023年与2024年营收的差距悬殊,而对于同一份审计报告中,莱州农商行披露的2024营业收入与悦龙科技披露的一致。但莱州农商行披露的2023营业收入与悦龙科技披露的同期数据相差超40亿元,或系小数点换算有误,现信披“手抖”。

值得一提的是,2024年及2025年,悦龙科技审计机构均因执业问题遭“点名”。

2.3 审计机构因执业问题被“点名”,其中2024年被罚款超300万元

据签署于2025年12月4日的招股书,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上会所”)系悦龙科技的会计师事务所。

据上会所官网发布于2025年3月31日的公开信息,2024年,上会所及执业人员收到行政处罚、行政处理、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记录分别包括6条、6条、4条。

据上海证监局发布的沪证监决[2025]16号行政监管措施,2025年1月10日,上会所因内部管理、质量管理和独立性方面、项目执业质量存在问题,而被上海证监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据厦门证监局发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4号,2024年8月16日,上会所及相关注册会计师在执行罗普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2022年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在审计过程中未勤勉尽责。对此,上会所被责令改正,没收业务收入共计150.94万元,并处以301.89万元罚款。

也就是说,悦龙科技首轮问询回复称,实控人徐锦诚于2023年11月起不再任莱州农商行董事,而市场监督管理局披露,上述变更时间为2025年8月。不仅如此,关于对参股公司莱州农商行2023年营收,悦龙科技首轮问询回复或信披“手抖”。在此情形下,2024年及2025年,悦龙科技均因执业问题被“点名”,且其官网披露2024年存多条行政处罚、行政处理情况。

三、子公司曾因产品抽查不合格被停产而后整改,母公司及子公司消防检查均被“点名”

在当前严格的监管环境下,健全的内部控制体系已成为企业进入资本市场的基础一环。此次申报,报告期内,悦龙科技子公司曾因产品抽检不合格被停产,称已整改完毕。且2024年,悦龙科技及子公司消防检查均被发现不合格。

3.1 招股书披露2022年11月子公司泰悦产品抽查不合格被责令停产并罚款,称已整改完毕

据签署于2025年12月4日的招股书,莱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11月26日作出莱市监处罚[2022]第2377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悦龙科技子公司烟台泰悦流体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烟台泰悦”)生产销售的钢丝编织增强液压橡胶软管及软管组合件产品抽查不合格,责令烟台泰悦停止生产、销售钢丝编织增强液压橡胶软管和软管组合件产品,对烟台泰悦罚款5,000元。

2023年1月3日,烟台泰悦缴纳罚款。2023年4月7日,烟台泰悦2SN型钢丝编织液压软管的检验报告判定符合标准要求。相关事项已整改完毕。

另外,报告期内,悦龙科技及其子公司还存在消防不合格的情形。

3.2 2024年,悦龙科技及子公司烟台泰悦消防检查均被发现不合格

据烟台市政府发布于2021年8月2日、2024年4月1日的公开信息,2021年7月、2024年3月,烟台市“双随机、一公开”消防监督抽查中,烟台泰悦检查结果分别为责令限期整改、不合格。

且烟台市政府发布于2024年10月8日的公开信息显示,2024年9月,烟台市“双随机、一公开”消防监督抽查中,悦龙科技检查结果为不合格。

“问题”还在继续。

3.3 2025年8月,子公司悦龙橡塑在莱州市卫生健康局的抽查结果中被发现问题

据签署于2025年12月4日的招股书,山东悦龙橡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悦龙橡塑”)系悦龙科技持股100%的子公司。

据市场监督管理局数据,2025年8月13日,悦龙橡塑在莱州市卫生健康局的抽查检查结果,为被发现问题并做出行政指导。

回溯历史,悦龙橡塑曾因污染防治设施未经验收投入生产被罚款。

据广州绿网公益环境数据中心(以下简称“绿网”)公开信息,2020年,悦龙橡塑因历史建设项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硫化废气通过碱水喷淋+活性炭吸附+反冲洗处理,污染防治设施未经验收投入生产,被出具莱环罚[2020]4号处罚文件,罚款25万元。


由上可知,悦龙科技子公司烟台泰悦曾2022年因产品抽检不合格,被责令停产并罚款,对此其上交罚款并整改完毕。另外,2021年,烟台泰悦消防检查被责令限期整改,2024年,悦龙科技及子公司烟台泰悦消防检查均被发现不合格。2025年,悦龙科技另一家子公司悦龙橡塑在莱州市卫生健康局的抽查检查结果中被发现问题。且绿网披露,悦龙橡塑2020年曾因历史项目污染防治设施未经验收投入生产被罚款25万元。面对上述情形,悦龙科技的内控治理或值得关注。

四、结语

上市背后,悦龙科技被问询其产品质量控制制度是否健全且得到有效执行。报告期内,悦龙科技子公司泰悦曾产品抽查不合格被责令停产并罚款,而后进行整改。且2024年,悦龙科技及子公司烟台泰悦消防检查均被发现不合格,2025年,悦龙科技另一家子公司悦龙橡塑在莱州市卫生健康局的抽查检查结果中被发现问题。

除此以外,首轮问询回复称实控人2023年11月起不再任莱州农商行董事,而官宣变更时间为2025年8月,且该问询回复披露参股公司莱州农商行的营收或“手抖”。值得注意的是,2024年12月,实控人女婿郭旭入伙员工持股平台烟台柏诚,未约定服务期且一次性计入股份支付费用,入伙的价格为1元,而前次4次股份支付的实际转让价格均为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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