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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剂科主任受贿116万元,多家上市药企卷入

IP属地 中国·北京 深蓝财经 时间:2025-11-28 20:17:48

来源丨红星资本局综合

11月28日,国家医保局公众号公布了一起医生受贿案摘要。

摘要显示,2013年1月至2019年5月,刘某红利用担任鞍山市双山医院及鞍山市中心医院立山院区药剂科主任职务上的便利,在釆购药品、增加釆购业务量等方面为他人提供帮助,在其门诊楼药剂科的办公室内,多次收受医药公司代理商陆某、业务员张某等15人所送共计116.24万元。

2024年12月,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刘某红犯受贿案。

相关裁判文书显示,给刘某红行贿者包括中国中药(00570.HK)、昆药集团(600422.SH)、人福医药(600079.SH)、华润医药(03320.HK)、千红制药(002550.SZ)、国药控股(01099.HK)、京新药业(002020.SZ)、德展健康(000813.SZ)等上市公司及其下属公司代理商或业务员。


2015年1月至2019年3月,刘某红利用担任药剂科主任的职务便利,接受江阴天江药业有限公司(中国中药旗下公司,主营中药配方颗粒业务)陆某请托,为陆某代理的中药颗粒增加业务量及提高采购价格提供帮助,并每月在其办公室内,收受陆某所送药品回扣款,共计51.6万元。

2015年7月至2018年12月,刘某红利用其担任药剂科主任的职务便利,接受李某2请托,为李某2代理的昆药集团血塞通(冻干)、武汉人福药业有限公司(人福医药子公司)生产的小牛血去蛋白提取物注射液进入医院销售及奥硝唑氯化钠注射液在釆购系统内进行厂家更名等方面提供帮助,并每月在其办公室内,收受李某2所送钱款共计20万元。其中,2015年7月至2017年7月,每月均收受李某22000元,25个月共计5万元;2017年10月至2018年12月,每月均收取李某21万元,15个月共计15万元。

2014年4月至2017年9月,刘某红接受张某1请托,以召开药事委员会会议及在院药品采购系统中提起三级审批的方式,将医院原本釆购江阴天江药业的合欢花颗粒,改为釆购安国一方的产品。刘某红每月在其办公室内,收受张某1所送回扣款,共计14.34万元。

2018年10月至2019年1月,刘某红接受黄某的请托,为辽宁海悦医药有限公司(扬子江药业集团子公司)黄某代理的药品协调业务等方面提供帮助,并每月在其办公室内,收受黄某所送钱款,共计10.2万元。

2013年1月至2017年2月,刘某红利用其担任药剂科主任的职务便利,接受沈阳医药贸易大厦有限公司(华润医药旗下公司)薛某请托,采购薛某配送的注射用法莫替丁、注射用盐酸氨溴索等药品,并在其办公室内,先后13次收受薛某所送钱款,共计4.9万元。

2016年6月至2019年5月,刘某红接受常州千红生化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业务员武某请托,在药品釆购、入库等方面为武某提供帮助,并在其办公室内,每月收受武某所送1000元,共计4.1万元。其中,2019年1月,刘某红接受武某请托,在恢复采购其代理的贵州景峰注射剂有限公司生产的参芎葡萄糖注射液方面提供帮助,收受武某所送5000元。

2017年至2019年,刘某红利用其担任药剂科主任的职务便利,接受国药控股鞍山有限公司(国药控股旗下公司)业务经理于某3请托,采购于某3推荐的锦州九泰药业生产的注射用拖拉唑钠药品,以及帮助协调国药控股鞍山公司日常配送药品业务,并在其办公室内,先后多次收受于光美所送钱款,共计2万元。

2018年1月至2019年1月,刘某红利用其担任药剂科主任的职务便利,接受刘某请托,在药品釆购等方面为刘某提供帮助,并在其办公室内,先后6次收受刘某所送钱款,共计2万元。

2016年1月至2019年2月,刘某红接受内蒙古京新药业有限公司(京新药业子公司)业务员王某德请托,为王某德销售的康复新液药品在医院顺利销售等方面提供帮助,并在其办公室内,先后10次收受王仁德所送钱款,共计2万元。

2013年2月至2019年2月,刘某红利用其担任药剂科主任的职务便利,接受曲某请托,在协调药品入库验收、调换药品等方面提供帮助,并在其办公室内,先后7次收受曲某所送钱款,共计1.4万元。

2016年9月至2019年1月,刘某红接受于某1请托,在药品顺利销售等方面提供帮助,并在其办公室内,先后6次收受于某1所送钱款,共计1.2万元。

2013年至2019年期间,刘某红接受于某2请托,通过双山医院HIS系统为于某2销售的10%葡萄糖注射液500ML和100ML以及0.9氯化钠(玻冲)在双山医院延续销售以及日常药品釆购等方面提供帮助,并在其办公室内,先后7次收受于某2所送钱款,共计0.7万元。

刘某红接受张某2请托,为保证贵州益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银杏达莫注射液(杏丁)在医院充足供应,排除采购其他同类竞争产品方面提供帮助。刘某红于2015年9月、2016年1月的春节前,先后两次在其办公室,收受张某2所送钱款,共计0.6万元。

2013年5月至2018年2月,刘某红接受北京嘉林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德展健康子公司)业务员张某3请托,持续采购张某3代理的阿托伐他汀钙片(阿乐)以及在调配、退还药品等方面提供帮助,并在其办公室内,先后6次收受张某3所送钱款,共计0.6万元。

裁判文书显示,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红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某明红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某明红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某明红退缴全部违法所得,酌情从轻处罚。

刘某红一审被判决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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