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法院账号做直播带货,是否会消解法院的司法权威值得深思
10月31日晚,有网友反映,在南京中院的微信公众号直播间,看到高淳区法院法官“带货卖螃蟹”。该法院执行局工作人员回应,系执行工作新尝试,收入实行专账管理。
这场直播是高淳区法院为助力诚信债务人清偿债务,推出的司法变卖直播专场。不可否认,这种“善意文明执行”行为实现了债务人与债权人的“双赢”,是一次“司法温度”的体现。因此,有网友为司法创新点赞,但也有网友质疑“不务正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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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介绍,这次直播并未占用正常上班时间。出于善意目的进行的这次执行新尝试,也取得了比较好的结果。可是,这毕竟是一次直播带货的商业行为,应该注意到《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来把握执行创新与司法伦理的边界。
按照规定,直播间运营者,是指在直播营销平台上注册账号或者通过自建网站等其他网络服务,开设直播间从事网络直播营销活动的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直播营销人员,是指在网络直播营销中直接向社会公众开展营销的个人。那么,“南京中院”实际上就是直播间运营者,参与直播的法官则是直播营销人员。
在法院账号的直播间里带货卖螃蟹,或多或少都会涉及到法院的权威。如何确保在销售过程中,消费者是基于对产品的认可,还是基于对法院的认可呢?恐怕在实际操作中,对于普通消费者来说,很难有明确的区分。
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应当依法依规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责任和义务,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消费者提出的合法合理要求。这意味着南京中院及参与直播的法官需要承担消费者权益保护责任和义务。如果未来产生纠纷,法院和法官都不能置身事外。一旦面对,又该如何应对?这些都是不可回避的问题。
法院是“好心办好事”。对于解决执行难的问题,各级法院确实应该“八仙过海各显神通”,要鼓励各种创新方式,利用新技术、新平台,实现债权人与债务人双赢,特别是一些诚信债务人,通过一系列善意文明执行措施,让其能尽快脱离债务泥潭,恢复正常生活。
而用法院账号做直播带货,是否会消解法院的司法权威也值得深思。作为司法机关,法院的一举一动都需要做守法的表率,执行措施的创新也需要合法合规合理。
红星新闻特约评论员 柯锦雄
编辑 尹曙光
审核 冯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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