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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关电动车!郑州公布13起典型违法案例

IP属地 中国·北京 大象新闻 时间:2025-10-26 18:07:53

近日,郑州市市场监管局公布一批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典型违法案例。

按照全国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工作要求,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2025年以来,郑州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加强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监管,加大执法力度,依法查处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领域违法行为。为依法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与震慑作用,现公布一批典型案例。

案例1:河南某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未明码标价案

2025年5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某社区检查时,发现河南某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经营的电动车充电桩价格调整后未及时调整公示价格。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经营者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的其他行为。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四项之规定予以处罚。综合考虑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改正情况,经责令改正已改正,决定对当事人处罚,罚款200元。

案例2:郑州某物联科技有限公司未明码标价案

2025年5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接到检察院关于辖区内小区电动自行车充电桩未公示电费价格一事,立即组织执法人员对相关小区进行现场核查。经核查,相关小区电动自行车充电桩运营企业郑州某物联科技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明码标价,未在醒目位置分别标示充电电价、服务费项目、服务费收费模式及标准等内容。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属未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2025年6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并对该公司给予当场处罚,罚款1000元。

案例3:郑州某庄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明码标价案

2025年5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接到检察院关于辖区内小区电动自行车充电桩未公示电费价格一事,立即组织执法人员对相关小区进行现场核查。经核查,相关小区电动自行车充电桩运营企业郑州某庄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明码标价,未在醒目位置分别标示充电电价、服务费项目、服务费收费模式及标准等内容。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属未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2025年6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并对该公司给予当场处罚,罚款1000元。

案例4:河南某慧电气有限公司未明码标价案

2025年5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接到检察院关于辖区内小区电动自行车充电桩未公示电费价格一事,立即组织执法人员对相关小区进行现场核查。经核查,相关小区电动自行车充电桩运营企业河南某慧电气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明码标价,未在醒目位置分别标示充电电价、服务费项目、服务费收费模式及标准等内容。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属未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2025年6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并对该公司给予当场处罚,罚款1000元。

案例5:河南某迈实业有限公司未明码标价案

2025年5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接到检察院关于辖区内小区电动自行车充电桩未公示电费价格一事,立即组织执法人员对相关小区进行现场核查。经核查,相关小区电动自行车充电桩运营企业河南某迈实业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明码标价,未在醒目位置分别标示充电电价、服务费项目、服务费收费模式及标准等内容。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属未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2025年6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并对该公司给予当场处罚,罚款1000元。

案例6:郑州某壮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未明码标价案

2025年5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接到检察院关于辖区内小区电动自行车充电桩未公示电费价格一事,立即组织执法人员对相关小区进行现场核查。经核查,相关小区电动自行车充电桩运营企业郑州某壮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明码标价,未在醒目位置分别标示充电电价、服务费项目、服务费收费模式及标准等内容。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属未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2025年6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并对该公司给予当场处罚,罚款1000元。

案例7:某加能源(河南)有限公司未明码标价案

2025年5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接到检察院关于辖区内小区电动自行车充电桩未公示电费价格一事,立即组织执法人员对相关小区进行现场核查。经核查,相关小区电动自行车充电桩运营企业某加能源(河南)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明码标价,未在醒目位置分别标示充电电价、服务费项目、服务费收费模式及标准等内容。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属未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2025年6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并对该公司给予当场处罚,罚款1000元。

案例8:郑州某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未明码标价案

2025年5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接到检察院关于辖区内小区电动自行车充电桩未公示电费价格一事,立即组织执法人员对相关小区进行现场核查。经核查,相关小区电动自行车充电桩运营企业郑州某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明码标价,未在醒目位置分别标示充电电价、服务费项目、服务费收费模式及标准等内容。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属未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2025年6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并对该公司给予当场处罚,罚款1000元。

案例9:河南某磁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未明码标价案

2025年5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接到检察院关于辖区内小区电动自行车充电桩未公示电费价格一事,立即组织执法人员对相关小区进行现场核查。经核查,相关小区电动自行车充电桩运营企业河南某磁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明码标价,未在醒目位置分别标示充电电价、服务费项目、服务费收费模式及标准等内容。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属未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2025年6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并对该公司给予当场处罚,罚款1000元。

案例10:河南某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未明码标价案

2025年5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接到检察院关于辖区内小区电动自行车充电桩未公示电费价格一事,立即组织执法人员对相关小区进行现场核查。经核查,相关小区电动自行车充电桩运营企业河南某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明码标价,未在醒目位置分别标示充电电价、服务费项目、服务费收费模式及标准等内容。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属未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2025年6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并对该公司给予当场处罚,罚款1000元。

案例11:河南某升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未明码标价案

2025年5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接到检察院关于辖区内小区电动自行车充电桩未公示电费价格一事,立即组织执法人员对相关小区进行现场核查。经核查,相关小区电动自行车充电桩运营企业河南某升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明码标价,未在醒目位置分别标示充电电价、服务费项目、服务费收费模式及标准等内容。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属未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2025年6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并对该公司给予当场处罚,罚款1000元。

案例12:河南某善实业有限公司未价费分离和明码标价案

2025年6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开展监督检查中发现,辖区内某小区由河南某善实业有限公司运营的电动自行车充电桩充电处未见价格公示、通过扫描充电小程序显示充电服务未价费分离、未明码标价。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了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2025年8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5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13:郑州某城物联网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未价费分离和明码标价案

2025年6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开展监督检查中发现,辖区内某小区由郑州某城物联网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运营的电动自行车充电桩充电处未见价格公示、通过扫描充电小程序显示充电服务未价费分离、未明码标价。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了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2025年8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5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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