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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恶搞案”司法启示:明确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的使用边界

IP属地 中国·北京 编辑:沈如风 澎湃新闻 时间:2025-09-10 16:28:22

司法应引导智能向善,遏制技术向恶。9月10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发布涉人工智能案件审理情况并通报8起典型案例。

人工智能技术“善”的核心在于以造福全人类为终极目标,而非仅服务于个体私利。北京互联网法院副院长赵长新在通报中表示,法院在审理涉人工智能纠纷案件中要精准解析参与各方的利益需求,重构利益平衡机制,引导智能向善,遏制技术向恶。

北京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北京市辖区内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11类特定类型的涉互联网一审民事、行政案件。据通报,该院成立七年来,共受理各类案件253356件,审结245468件。其中,涉人工智能案件增长较快,纠纷类型也日益复杂化和多元化,主要涉及著作权权属、侵权,网络侵权责任,网络服务合同等案由。

澎湃新闻注意到,前述典型案例涉及一起“AI恶搞案”,法院审理认定行为人未经许可利用AI软件恶搞、丑化他人并在社交群组传播构成对他人肖像权、名誉权以及一般人格权的侵害。

案情显示,原告程某与被告孙某同属一个摄影交流微信群。孙某未经程某同意,使用AI软件将程某的微信头像照片转换为衣着暴露、身体畸形的动漫图片,并先后发送至微信群和程某私人微信。程某多次制止未果,认为该图片具有性暗示和丑化性质,可识别为其本人,导致其社会评价降低,侵害了其肖像权、名誉权及一般人格权,要求孙某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

法院审理认定,孙某利用AI生成的图片与程某肖像在脸型、姿势等方面高度吻合,可使群成员识别出程某身份,群发行为侵害原告肖像权。图片将得体肖像改为暴露形象,引发群内不当讨论,导致对程某的低俗评价,构成对肖像权和名誉权的侵害。

此外,孙某私信发送身体畸形、结构异常(如三臂、木腿)且暴露的图片,造成程某心理屈辱,侵害其人格尊严,构成对一般人格权的侵害。为此,法院判决孙某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双方均未上诉,判决生效。

法院在阐述案例典型意义时表示,本案中,法院认定行为人未经许可利用AI软件恶搞、丑化他人肖像构成对他人人格权的侵害,强调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的使用者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和伦理道德,尊重他人合法权益,不得危害他人身心健康,明确了普通网络用户使用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的行为边界,对人工智能时代下加强自然人人格权保护具有典型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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