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0日讯(记者 王婉莹)一场金额近亿元的债券回购交易仲裁,让红塔证券(601236.SH)及其总裁沈春晖一度陷入限高令风波。本月初,红塔证券收到北京金融法院发出的限制消费令,公司及法定代表人沈春晖被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近日,红塔证券对外公告进行声明,称裁决书所确认的付款义务人为红塔证券红鑫2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红鑫2号) 而非红塔证券,红塔证券作为独立法人对潼骁长策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潼骁1号)不负有任何付款义务。目前,前述限制消费令已经撤销,公司经营和公司法定代表人沈春晖的工作及出行一切正常。
记者就仲裁案后续情况及影响向红塔证券发去采访函,截至发稿前未获回复。
这场风波源于多年前的一笔债券交易。2020年8月,红塔证券管理的红鑫2号与潼骁投资担任管理人的潼骁1号开展了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借款本金合计5998.5万元,红鑫2号以19华晨04债券作为质押担保。
后华晨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其破产管理人按照重整计划向红鑫2号支付债券清偿款3647.26万元,且预计将继续支付1731.79万元(具体金额以实际支付为准)。
然而,潼骁投资认为红鑫2号未偿还向潼骁1号所借款项构成违约,公司未经清算,擅自取回红鑫2号款项,侵犯了申请人的权益。
基于此,2024年10月,潼骁投资向上海国际仲裁中心提出仲裁申请。仲裁结果显示,红塔证券的资管产品要偿还本金及其利息、补息、罚息累计9622.11万元。今年7月初潼骁投资已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8月1日北京金融法院已从该资管产品托管账户划扣3793.21万元。
9月3日,北京金融法院发出限制消费令。因红塔证券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法院依照相关规定对公司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消费令要求红塔证券及公司法定代表人沈春晖不得实施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此次风波中的沈春晖,现任红塔证券总裁。其为资深券业人士,从业超20年。2001年8月至2003年3月任国泰君安证券企业融资总部业务经理。2003年4月,沈春晖加入红塔证券投资银行事业总部,历任业务董事、副总经理、总经理,2014年加入华泰联合证券。2015年,沈春晖回归红塔证券,一路晋升,于2021年6月起担任公司总裁至今。
根据公司所述,既然红塔证券本身不负有付款义务,为何会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对此,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张琦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分析道,本案中,红鑫2号作为券商管理的契约型资管计划,既非公民也非其他组织,本身不具备法人资格,因此法院只能将其管理人红塔证券列为被执行人。而当红塔证券未在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时,法院便依据相关条例,对红塔证券及公司总裁采取了限高措施。
张琦指出,从法律属性来看,红鑫2号作为资管计划,财产本质上属于信托财产,与管理人红塔证券的固有资产相互独立,责任承担也以该资管计划的财产为限。在受托人红塔证券明确受托管理身份且正常履职的前提下,资管产品的债权人仅能主张以产品财产清偿债务,受托人的固有财产并不纳入责任财产范围。也正因如此,若原告方无法充分举证证明红塔证券在管理过程中存在不当行为,仲裁庭无权裁决管理人对资管计划财产承担责任。券商对产品债务不承担责任,除非存在管理失职。
从业绩端来看,2024年,红塔证券实现营业收入20.22亿元,同比上涨68.36%;净利润7.64亿元,同比增长144.66%。2025年上半年,公司实现营业收入11.89亿元,同比增长15.69%,净利润6.71亿元,同比增幅49.25%。
不过,公司主营业务较为依赖自营业务。2025年上半年,公司自营投资业务收入达9.65亿元,同比增长近3成,占公司总收入的比重高达8成,成为业绩主要支撑;财富管理业务实现收入2.31亿元,同比降近翻倍;机构服务业务实现收入0.9亿元,同比下降近6成。此外,公司经纪业务实现手续费净收入1.13亿元,同比增长超4成;资管业务实现手续费净收入0.06元,同比下滑近5成,投资银行业务实现手续费净收入0.17亿元,同比下降近4成。( 王婉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