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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塔证券及总裁遭限高,因何虚惊一场?

IP属地 中国·北京 编辑:江紫萱 独角金融 时间:2025-09-08 22:12:54



作者 | 谢美浴

编辑 | 付影

来源 | 独角金融

近日,作为注册地在云南省、实际控制人为中国烟草总公司的“烟草系唯一上市券商”,红塔证券(601236.SH)及其总裁沈春晖一同被限高的消息,迅速引发媒体广泛报道与市场热议。

面对舆论关切,红塔证券迅速回应,于9月8日发布官方声明公告。

根据公告,红塔证券此次的风波源于与上海潼骁投资发展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潼骁投资”)之间的仲裁案件。红塔证券强调,根据仲裁结果,相关付款义务实际指向旗下红鑫2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红鑫2号),并非由红塔证券自身承担。

红塔证券进一步表示,作为独立法人,公司对潼骁1号不负有任何付款义务,且目前相关限制消费令已被撤销。既然如此,红塔证券此前为何收到“限制消费令”、又为何短时间内被撤销?

1

华晨债违约引发仲裁纠纷,

红塔证券称“不负有付款义务”

红塔证券“限制消费令”风波的起点,要追溯到五年前。

2020年8月14日至8月17日,红塔证券管理的红鑫2号与潼骁投资担任管理人的潼骁1号开展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借款本金合计5998.5万元,红鑫2号以“19华晨04”债券作为质押担保。



图源:罐头图库

然而,交易开展后几经波折。

2020年8月,因红鑫2号质押的“19华晨04”债券折算率下调,为避免出现质押债券欠库情况,红塔证券应托管人要求,向红鑫2号账户补足现金2950万元。一个月后,即2020年9月,红塔证券从红鑫2号账户取回1000万元

随后2020年11月,“19华晨04”债券发行人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在华晨公司重整计划执行阶段,其破产管理人已按照重整计划向红鑫2号支付债券清偿款3647.26万元,且预计将继续支付1731.79万元(具体金额以实际支付为准)。



图源:罐头图库

潼骁投资认为,红鑫2号未偿还向潼骁1号所借款项,已构成违约;同时,红塔证券未经清算擅自取回红鑫2号账户1000万元,侵犯了潼骁投资的合法权益。基于上述主张,潼骁投资于2024年10月提起仲裁。

而潼骁投资的三项核心请求中,仲裁仅支持了前两项,即红鑫2号需向潼骁1号偿还9622.11万元(含本金、利息、补息及罚息),并确认潼骁1号对相关债券清偿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仲裁费73.7万元也由红鑫2号承担。但第三项要求红塔证券承担1000万元及利息的补充赔偿责任的请求被驳回。

因此,红塔证券也在公告中强调称,裁决书所确认的付款义务人为红鑫2号而非红塔证券,红塔证券作为独立法人对潼骁1号不负有任何付款义务

对此,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孙宇昊指出,“潼骁投资未能证明红塔证券存在违反操作规范的行为,这意味着仲裁庭可能认可红塔证券在交易执行、风险控制等方面不存在过错或违约行为。”

2

“限制消费令”为何下发又撤销?

既然红塔证券称公司不负有任何付款义务,此前又为何“因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收到了限制消费令?

对此,上海邦信阳律所合伙人律师杜燕心表示,原因是红塔证券是被告(被执行人)且没有按执行通知书履行还本付息义务,“红鑫2号为券商管理的契约型资管计划,其本身不具有法人资格,只能列管理人红塔证券为被告、被执行人,但在责任财产范围上,不是以红塔证券自身的责任财产承担责任,而是以‘资管计划财产’为限。”

“上海国际仲裁中心未支持要求红塔证券在1000万元及利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诉请,这意味着,仲裁委不认为红塔证券自身责任财产需承担违约责任;也即该等裁决书执行时,法院可要求红塔证券在‘资管计划财产’范围内按执行通知书指定期间履行还本付息义务,没有履行的,法院据此对红塔证券的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杜燕心表示。



图源:罐头图库

不过,红塔证券在说明公告中表示,针对公司及公司法定代表人沈春晖先生的限制消费令已经撤销,公司经营和法定代表人沈春晖先生的工作及出行一切正常。

孙宇昊表示,“限高令被取消通常需要履行全部义务或者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红塔证券很可能提出执行异议,主张管理人非债务主体,产品财产独立于自有资产,已配合法院划扣账户资金,不存在拒不履行。”

杜燕心则指出,“解除限高令有三个常见情形:一是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二是申请执行人同意,三是被执行人直接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履行完毕。”

“一般而言,为督促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不会无缘无故同意解除限高。法代限高属负面信息,如属于异议被支持,可能红塔证券会在公告中直接披露,而相关公告未见披露。综上,本案推测大概率是红塔证券提供了担保。”杜燕心表示。



图源:罐头图库

而针对红鑫2号资管计划的持有人权益,孙宇昊表示,“持有人在本次仲裁或执行中产品价值下跌会直接导致本金损失,本案的仲裁费、执行费将从财产中扣除,法院划扣后剩余财产分配比例也会降低。红塔证券作为管理人,如果后续证明管理人存在未尽职调查交易对手方或未及时披露风险,持有人可要求赔偿。

对此本次仲裁及执行结果,红塔证券表示对公司损益及整体经营情况不构成影响。

中国金融智库特邀研究员余丰慧指出,从财务角度上看,确实直接的财务损失由资管计划资产承担,不会直接影响公司的损益表。

“但是,此类事件有可能通过其他方式间接影响公司,比如减少管理费收入,因为这涉及到投资者对公司管理能力的信任问题。在金融服务行业,一旦声誉受到损害,潜在客户流失的风险就会增加,进而影响到长期的业务增长和市场份额。因此,尽管公司在声明中强调不会对经营构成影响,但实际情况可能更加复杂。”余丰慧表示。

3

营收、净利双增,

自营投资业务占比超80%

从业绩上看,红塔证券今年上半年表现亮眼,实现营业收入11.89亿元,同比增长15.69%;归母净利润6.7亿元,同比增长49.25%



图源:罐头图库

分行业来看,2025年上半年,红塔证券自营投资业务收入9.65亿元,同比增长25%,自营投资业务占比高达81%。

与此同时,红塔证券上半年投资收益同比增长44.03%至6.97亿元。红塔证券称是因为公司持续推进自营投资业务的非方向化转型,提升资产质量,处置交易性金融工具及其他债权投资取得的收益增加。

此外,红塔证券上半年财富管理业务也实现了大幅增长,收入为2.31亿元,同比增长95.76%。其中经纪业务手续费净收入为1.02亿元,同比增长45.71%;融资融券业务规模为25.69亿元,维持担保比例为259.7%。

而机构服务业务收入为0.9亿元,同比下滑59.65%。其中投资银行业务投资银行业务手续费净收入0.17亿元,同比下滑39.29%;上半年股票质押业务融出资金规模为29.93亿元,履约保障比例为317.49%。



图源:红塔证券半年报

余丰慧指出,“红塔证券过度依赖自营投资业务存在较大风险,因为市场波动可能导致收益不稳定,甚至亏损。此外,财富管理和机构服务业务占比较小以及投行手续费持续下滑表明公司的业务结构不够多元化,缺乏抵御市场变动的能力。”

建议红塔证券应考虑优化其业务组合,加强财富管理和机构服务业务的发展,以降低对单一业务的依赖性,并提高整体抗风险能力。同时,增强投行业务竞争力,提升服务质量,以吸引更多的客户资源。”余丰慧表示。

你认为此次限制消费令风波会对红塔证券产生影响吗?评论区聊聊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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