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音乐、AI演员、数字分身……如今,AI技术在生活中的应用已经无处不在,相关话题一次又一次成为社会热点,除了技术进步之外,关于侵权行为、权责归属的讨论也逐渐越来越多。技术发展至如今,关于治理的讨论已迫在眉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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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6月3日,“科创无界 法治有度”主题沙龙现场。 上海科协 供图
当个人的知识经验可以被提取和复刻,原创价值如何认定?职场数据用于AI训练,劳动者的权益如何保障?6月3日,由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华东政法大学主办的“科创无界 法治有度”主题沙龙在上海科学会堂举行。围绕这些关于AI治理的问题,高校专家、法律界人士、科技企业代表等各方齐聚讨论。
正视AI对既有治理体系的冲击
“当前AI领域的竞争已不仅是算法和算力的竞争,更是制度设计与治理能力的比拼。”上海交通大学人工智能学院执行院长王延峰在专题分享中开宗明义。
他指出首先要理解当前技术演进的新态势,AGI(通用人工智能)已不再是科幻,AI不再只是处理文字的工具,而是正在学习理解物理世界的规律。这种演进带来了深层的变化,也就是AGI正在超越传统的工具定位,开始重塑数字世界与物理世界的交互方式。而未来ASI(超级人工智能)带来的会是根本性的挑战。ASI在所有认知维度上远超人类,将可能实现自我改进,而这一过程一旦启动,可能会在极短时间内触发智能爆炸。
“一个比我们聪明得多的系统,以指数级的速度自我进化,而我们人类对它的理解能力却在相对下降。”王延峰指出,当今的法律伦理治理体系很大程度上是基于人类能够理解并控制技术的前提而设计,但这个前提正在被动摇,必须得正视这一点。
王延峰认为,AI时代的科技创新既需要跑得快的勇气,也需要走得稳的智慧。当AI越来越强大时,真正需要被保护的不仅是数据和算法,更是创造这些数据和算法的人。科技工作者既是创新的主体,也是未来AI系统学习和模仿的对象,要让他们在创新过程中持续获得尊重、保障与回报。
面对当下的AI治理,他点出了三个难题。第一是AI生成内容的知识产权归属与原创性认定,第二是AI训练过程中的数据安全与个人信息的未经许可使用,第三是算法责任与黑箱规则,即AI做出错判或错误决策时法律责任如何界定。
AI生成内容,享有著作权吗?
关于AI生成内容甚至完成科研的成果归属问题,华东政法大学教授、校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王迁做出了具体分析。
王迁首先指出,AI与公司不同,不具备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因此不会在将来被法律赋予人格。其次,AI生成内容是AI根据算法和数据训练生成的内容,虽然人输入了提示词,但根据提示词生成的内容并不是人通过自由意志可以直接决定的,因此AI生成内容不应该被著作权法认定为“作品”。
他进一步解释,这并不意味着人无法通过AI创作作品,AI依然可以是人的创作工具,但是要符合著作权法对创作的要求。王迁认为,AI生成内容,必须与AI辅助生成内容进行区分,后者是需要人进行大量的干预和引导的。例如在AI短剧制作中,人提供了剧本和分镜头脚本,并对大量AI生产片段进行了选择编排,那么整个短剧可以构成汇编作品。
那么如果AI生成内容被证实抄袭了他人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是否认为侵权?如何确定责任呢?有人认为目前AI难以完全避免生成和训练数据相同或相似的内容,因此不该认定侵权。但在王迁看来,不能认为人工智能开发者或训练者没有过错。
他认为之所以生成了和既有作品相似的内容,是因为使用了他人作品用于训练AI。而在目前情况下,这种训练绝大多数未取得作者许可也未付费。“输入端没有付出代价,如果输出了高度近似的内容又不承担责任,就成了两头得利,这是不公平的。”
在这种情况下,王迁认为重要的是停止侵权。在技术上无法让AI忘记已学习过的作品,那就需要改进生成过程、改善算法,甚至加上关键词拦截,避免AI接受特定关键词生成近似内容。
而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知识产权一庭庭长凌崧也围绕AI数字分身、人格蒸馏技术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作了分享。他指出,虚拟数字人产业快速发展,人格权、知识产权、平台责任交织的新型侵权纠纷频发,司法审理存在权利界定、侵权认定、损失量化三大难点。结合行业典型案例,他强调AI数字内容侵权案件的司法裁判,要坚持客观审慎的审理原则,厘清各方主体责任边界,不断完善裁判规则,引导人工智能行业规范、有序、合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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