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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明确提出“全面实施‘人工智能+’行动”“加强人工智能同产业发展、文化建设、民生保障、社会治理相结合”。这一战略部署,将“人工智能+文化建设”置于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位置。加强人工智能同文化建设相结合是一项涉及多维度、多环节、持续性的复杂工程,必须坚持系统观念,才能更好地阐明其意义、剖析其机理、谋划其路径。
在整体性视野中把握战略意义
以系统观念把握加强人工智能同文化建设相结合的战略意义,应将之置于科技革命、文化发展、文明形态演进的整体性视野之中。
首先,这是顺应新一轮科技革命的必然要求。人工智能的“双刃剑”效应日益凸显。文化建设,尤其是其中蕴含的价值观和人文精神,正是引导人工智能发展方向的要件。将文化建设的成果系统性、前瞻性地融入人工智能研发、部署、治理的全链条,实质上是为奔腾向前的科技洪流加固“价值河床”。这关乎技术发展的可持续性,更关乎人类在数字时代的福祉。只有加强“相结合”,才能在新一轮科技革命与产业变革中防范技术风险、推动智能向善。
其次,这是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的战略支点。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建设需要创新驱动与科技赋能。人工智能为破解文化资源保护利用不平衡、优质文化供给不充分、文化传播效能有待提升等现实问题提供了技术支持。借助人工智能,能够激活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生命力,创新文化的表达方式,提升公共文化服务的覆盖面和有效性,增强文化产业的创新力和竞争力。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建设应以加强人工智能同文化建设相结合作为战略支点,提升国家文化软实力,增强中华文明传播力、影响力。
最后,这是创制数字文明新形态的积极探索。加强人工智能同文化建设相结合,正是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协调发展的生动实践。“相结合”的过程也是探索数字文明新形态的过程,其意味着先进技术不仅带来物质富足与效率提升,更能丰富人的精神世界,增强人的本质力量,促进人的自由全面发展;意味着社会走向智能化的同时,仍可充盈着人文关怀与价值温度。“相结合”的探索,能够为破解数字时代的人文困境、构建更加公平包容的数字文明,提供中国智慧与中国方案。
在系统集成中理解内在机理
把握“相结合”的内在机理,应当注重系统集成,将“相结合”理解为结构层面的要素耦合与过程层面的动态协同的有机统一。
一方面,应在结构层面深化二者的要素耦合。人工智能的数据、算法、算力等要素,可以系统性嵌入文化建设的要素网络中。这种耦合具体体现在三个维度:其一,文化资源要素的数字化与智能化再造。例如,数据要素的融入,使文化遗产转化为可计算、可关联、可再创的“数字生命体”,实现了保护方式从抢救性修复向预防性存续与创造性转化的升级。其二,文化生产与创作要素的流程重构。算法与模型要素的深度介入,不仅辅助创作,更实质上地重构创作流程,使文化内容的生产与智能生态系统相交互。其三,文化传播与接受要素的范式革新。沉浸式技术与智能分发算法,重塑了文化传播与体验。传播从基于稀缺渠道的传统模式转向基于个性化需求的精准滴灌与场景化触发;体验则从单向度的观摩接收,迈向多感官介入、实时反馈的具身沉浸,从而孕育新型文化业态。
另一方面,应在过程层面促成二者的动态协同。结合并非静态的对接,而是贯穿于人工智能发展和文化建设始终的、循环往复的动态协同过程。其一,人工智能通过提升效率、创新形式与拓展规模,实现对文化建设全流程的技术化赋能。它深度融入文化创作、传播、消费各环节,重塑文化建设的组织逻辑与表现形态。其二,文化建设中长期积淀的审美导向、人文规范与社会共识,作为一种稳定的价值力量,能够作为前置性环节对人工智能应用进行校准与约束,以避免技术脱离人、否定人。其三,文化建设需要对人工智能不断产生的新的应用场景与伦理问题进行动态反馈,持续输出新的议题,不断提出新的期待和要求。这三个环节构成多回路、持续性的赋能、校准、反馈的良性循环,使“相结合”呈现为过程性、生长性与对齐性,使人工智能同文化建设得以升华为有机融合、协同进化的共生关系。
实现深度融合、持续创新
切实加强人工智能同文化建设相结合,需要秉持系统观念,以“组合拳”构建有利于实现深度融合、持续创新的政策体系、技术基础、伦理规范与社会生态。
第一,强化顶层设计与战略协同,强化结合的主体合力。应在国家层面进一步完善“人工智能+文化”融合发展的专项规划与行动方案。建立健全跨部门、跨领域的协同推进机制,鼓励地方结合区域文化特色与产业优势,开展差异化、特色化的融合创新试点。
第二,夯实技术基础与数据资源,筑牢结合的创新基石。一方面,鼓励科研机构与企业联合攻关,在文化遗产智能认知与修复、多模态内容理解与生成等关键核心技术上取得突破,研发更适配、更先进的文化专用AI工具与平台。另一方面,要加快文化大数据体系建设,构建权威、鲜活、丰富的中华文化数据库,为AI训练与应用提供高质量的文化资源。
第三,完善伦理规范与治理体系,导引结合的正确方向。研究出台适用于文化领域的人工智能伦理指南、算法应用规范与审查机制。推动在AI文化产品与服务的研发、部署、评估各环节嵌入伦理影响评估。探索建立政府监管、行业自律、企业负责、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多元化治理体系,特别是要强化对算法推荐、生成式内容等关键环节的透明度与可问责性要求,维护清朗健康的网络文化空间。
第四,创新人才培养与学科建设,保障结合的持续动能。要克服文理分科过细造成的知识隔阂,设立跨学科专业与课程,培养一批既掌握核心技术原理、又具备深厚人文社科素养,既懂得如何建造智能系统、又深刻思考其社会文化影响的复合型人才。
第五,促进跨界交流与国际合作,拓展结合的全球视野。积极搭建产学研用协同创新平台,促进科学家、工程师、艺术家、人文学者、文化管理者的深度对话与碰撞。积极参与人工智能与文化相关的国际规则、标准制定与伦理对话,分享中国在利用人工智能保护文化遗产、促进文化普惠等方面的实践与经验,吸收借鉴国际有益做法,在开放合作中促进人工智能同文化建设更好相结合。
(作者为上海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复旦基地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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