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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文轩|元宇宙平台互操作实现的激励型治理

IP属地 中国·北京 上观新闻 时间:2026-01-05 10:23:45



元宇宙作为当前典型的新兴技术领域,具有广泛的商业用途和巨大的经济潜力,但是,缺乏互操作性已然成为桎梏当前元宇宙平台经济进一步发展的主要障碍之一。元宇宙平台在数据结构、数字身份、经济系统及治理模式上与传统平台具有差异,导致其在实现互操作的过程中存在技术标准不足、企业商业利益冲突、用户隐私伦理风险以及治理协作机制缺失等多重困境。建立在以传统竞争法为基础上的命令控制型法律治理模式,无法有效引导元宇宙平台的互操作实施,也难以防范因互操作而可能产生的风险,进而会削弱元宇宙平台互操作的实施效果。基于对提高元宇宙平台互操作规制效率的显性需求、规避互操作信息不对称的隐性需求以及实现互操作良好控制的发展需求的考量,规范元宇宙平台互操作需要引入激励型治理模式。基于分层规制理论,从基础设施层、数字要素层和商业生态层分别构造相应的激励治理机制,在更好地发挥出制度功能、激励元宇宙平台互操作的同时,能够对可能引发的激励失灵给予及时的矫正,并构建促进元宇宙平台互操作实现的创新容错机制,形成科学的法律激励结构。


引言

元宇宙(metaverse)是与现实世界打通、可实时访问和与之互动的虚拟三维环境,它融合了增强现实、虚拟现实和混合现实技术,旨在创造一个供人们从事社交、娱乐及商业活动的虚拟共享空间。作为当前数字经济革命的前沿,元宇宙已从科幻构想步入人们的日常生活。无论是迪奥尼西奥等人将其描述为便于人们随时随地访问的沉浸式环境,还是阿比尔卡伊尔基齐等人将元宇宙描述为由持久的数字孪生体(即生物和非生物实体的虚拟对应物)组成的宇宙,其在预示“元宇宙倡导的虚拟生活具有颠覆性”的同时,都将核心愿景指向一个统一、无缝的数字世界。然而,要实现这一跨空间互动的宏伟目标,关键在于解决“互操作”(interoperability)这一核心技术与治理难题。所谓互操作,是指不同系统或组件在共享环境中协同执行其必要功能的能力,其最直观的表现是打破不同平台提供的产品、服务与数据之间的壁垒。具体到元宇宙,平台互操作要求不同虚拟世界之间能够无缝连接,允许用户、数字资产、身份等在不同平台间自由流动和交互。但相关报道显示,当前绝大多数元宇宙项目仍是相互独立的“围墙花园”。这种普遍的互操作性缺失已成为影响元宇宙经济进一步发展的主要障碍,也与元宇宙终将发展为一个开放生态系统的未来路径预测背道而驰。

从实现机理上看,元宇宙平台的互操作是一个复杂的多层次过程,其构建基础涵盖技术、身份与数据三个层面。首先,在技术基础设施层面,需要通过实施标准化的3d模型协议或api接口打通底层技术壁垒,以确保不同平台间可以无缝传输和解析数据。其次,在数字身份与资产管理层面,需运用区块链和去中心化身份等技术,实现用户身份和数字资产的跨平台认证与流通。最后,在数据交换协作层面,则需要通过强化用户数据可携带权保护、运用数字孪生等技术,完成多个元宇宙平台之间的数据共享与协作。尽管实现元宇宙平台互操作的路径在技术上已然逐渐清晰,但其推进过程却面临着较大的治理困境。一方面,强制推行互操作与统一标准,可能会导致市场产品同质化而扼杀企业的创新动力,甚至可能因降低平台的投资回报率而抑制其创新意愿。另一方面,数据和作品的跨平台共享也可能引发严重的知识产权风险。

我国学者的研究脉络主要从互操作与平台互联互通两个维度展开:(1)在互操作的研究方面,当前学界普遍认为互操作是打破“围墙花园”、促进市场竞争与创新的关键,但同时也可能带来扭曲竞争、阻碍创新及数据安全等潜在风险。具体到法学研究领域,有学者从宏观法律体系构造的维度系统阐述互操作的法律意义,还有学者从数据互操作与知识产权保护的微观视角,主张监管者除了对数据滥用行为进行事后监管外,还需要对数据分享者给予足够的以数据为主体的知识产权保护;而在经济学或国际关系研究领域,有学者运用博弈论和产业组织模型分析不同场景下平台的互操作激励及其对社会福利的影响,并指出其效果具有高度的情境依赖性,还有学者将其置于国际战略竞争的宏观框架下,剖析其从技术互操作性向治理互操作性演进的趋势及其对联盟凝聚力形态的重塑作用。(2)在平台互联互通这一具体论题方面,目前主流研究集中于《反垄断法》的适用,深入探讨了在平台经济背景下适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制度的分析框架,并指出在界定相关市场(如“流量通道”市场)、适用“拒绝交易”等传统理论时面临的困境;还有学者探讨以《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恶意不兼容”条款作为替代规制路径,以应对平台封禁行为;此外,另有一些观点结合欧盟《数字市场法》等域外经验,主张引入“守门人”等事前监管工具,将互联互通确立为大型平台的法定义务以弥补事后执法的不足。需要注意的是,元宇宙在沉浸式体验、数字身份和资产的持久性与跨平台流通需求等方面,对互操作的广度、深度和技术实现方式提出了远超传统互联网平台的要求。现有关于互操作的研究主要聚焦于传统互联网平台,虽为探讨元宇宙这一新兴业态的互操作研究奠定了基础,但鲜有研究直接回应其特殊性。当前理论界对于元宇宙平台互操作的定义、适用范围、实施界限及未来发展路径等具体问题的回应尚不充分。在此基础上,深入研究元宇宙平台的互操作实现机理,并为其构建一套兼顾激励与规制的治理模式,具有重要的理论可能性与现实必要性。本文聚焦元宇宙平台互操作实现的激励型治理模式构造,旨在回应上述现实困境与理论空白。文章将从法律与技术协同的视角,厘清元宇宙平台互操作的边界,主张应在充分认识互操作实现机理的基础上构建一种能够平衡开放与创新的治理框架,以保障元宇宙平台之间的差异化竞争和创新,为下一阶段相关法律与政策的制定提供有益的理论参考。

一、元宇宙平台互操作实现的现实挑战

(一)

元宇宙平台互操作实现的特殊性分析

元宇宙平台互操作与传统数字平台互操作在实现效果上存在一定的相似性,但两者之间仍然存在较大差异,需要对其加以明确,以便在制度层面更好地为元宇宙平台互操作搭建实施框架。元宇宙平台与传统数字平台的差异主要体现在数据结构、数字身份、经济系统以及治理模式四个方面。

在数据结构方面,传统数字平台中的数据以文本、图片、视频等结构化形式为主,元宇宙平台中的数据类型则较为复杂,涉及3d模型、虚拟场景、实时动作捕捉、用户化身等多重类型。同时,数据在跨平台互操作过程中是否涉及唯一性验证也是区分元宇宙平台与传统数字平台的重要标准。在传统平台中,原始数据与复制数据之间通常没有区别,所以数据在跨平台传输过程中往往不涉及唯一性验证。例如,将个人在a平台的头像迁移到b平台并设为头像的过程只需要简单复制即可,而无需进行唯一性验证。但元宇宙平台则有很大不同,跨链分享数据(如nft数字藏品)需要依托区块链技术等验证机制,以确保其跨平台唯一性和所有权可验证。

在数字身份方面,传统平台中的用户通常依赖于中心化平台账户,其通常通过注册成为平台用户,相关社交活动需要用户通过关注、私信等方式自行建立。例如,用户可以在某社交平台注册账户,并通过发布内容和主动关注等方式逐渐建立自己的社交关系圈。但是在元宇宙平台中,用户拥有的是去中心化身份(decentralized identity,did),这是一种不依赖中心化组织管理和验证的身份体系。此时,用户在不同元宇宙平台之间可以使用同一套身份凭证,以方便其在互操作过程中实现认证和交互。

在经济系统方面,元宇宙平台和传统数字平台的区别更为明显。尽管传统数字平台与线下市场之间的最大区别在于活动发生的场所为线上,但其并未脱离传统线下市场的运行方式。最明显的体现便是,不论是在电商平台还是线下超市,用户跨平台购买商品仍需要通过银行转账等中心化支付工具来完成。但元宇宙平台的经济系统则大为不同,在互操作过程中用户可以通过包括法币和加密货币等在内的多币种进行结算并进行自动分账。同时,在元宇宙平台互操作实现的过程中,用户可以将nft数字藏品等虚拟资产在多个平台之间进行交易流转,并通过区块链记录的方式确保其交易的安全。

在治理模式方面,元宇宙平台的治理具有去中心化的特点,其往往依赖去中心化自治组织(decentralized autonomous organization,以下简称dao)制定的跨平台规则进行治理。对于传统数字平台来说,其通常需要受到平台自身规则的限制,比如电商平台制定的商家手册、社交平台发布的用户规范等。由于不同平台的规则可能会存在相抵牾之处,此举可能影响传统数字平台互操作的实现。此外,对元宇宙平台的管辖往往涉及跨国司法管辖,可能引发管辖权冲突、法律规定抵触等情形。但是,传统的数字平台具有较强的属地性,目前对其实施的相关治理和合规工作仍主要在本地化背景下进行。

(二)

元宇宙平台互操作实现的困境阐释

在当前阶段,元宇宙平台互操作的实现往往会遭遇来自技术标准、平台经营以及数据保护等方面的挑战,具体体现在如下五个方面:(1)技术标准化不足以及兼容协议不统一。虽然在元宇宙行业已经提出例如usd、openxr等开放性技术标准,但不同的元宇宙平台仍可能采用各自的技术标准和格式的数据。比如,gucci在多个元宇宙平台中销售的虚拟服装,由于其具有的物理仿真和美术风格差异,需要针对不同的引擎单独设计,进而导致跨平台使用困难。由此会引发数字资产、数字身份以及数据难以实现跨平台移转,阻碍平台互操作的实现。(2)企业因生态封闭性导致的商业利益冲突。“权利是主体具有正当性基础的私人利益在法律上的确认,主体间利益需求的重叠决定了权利冲突是不可避免的”,而推动元宇宙平台互操作则可能引发企业商业利益与生态封闭性之间的冲突。究竟是采取开源还是封闭模式本应是企业自己的经营决策,如果决策错误其自然也会为此埋单,这正是市场经济盈亏自负的基本逻辑。如果企业可以通过封闭策略给自己的产品建立“护城河”,其往往会倾向于构建封闭生态以限制用户外流。例如,某品牌手机的系统虽然不是开源的,但并不影响其在手机应用市场的绝对地位。如果强迫其进行互操作反而会扼杀创新,导致竞争的同质化和平庸化。(3)用户隐私与社会伦理面临极大受侵害风险。因为互操作的实现需要收集用户行为数据并进行跨链数据共享和身份信息交换,但由于缺乏统一的互操作数据共享标准和监管,元宇宙平台的互操作可能会加剧用户数据安全与隐私风险。同时,在元宇宙平台实现互操作的用户数据共享过程中,其适用的特定场景可能会引发新的伦理挑战。例如,上海瑞金医院目前在开展元宇宙手术教学中采集并共享患者的器官模型数据,上述患者器官模型数据如果在其自有平台内使用,风险整体上是可控的。但一旦实现互操作,允许该模型数据接入第三方元宇宙平台进行训练,则构成一次因互操作而产生的数据跨平台流动。如果第三方平台的安全标准或伦理审查机制存在短板,那么这种互操作行为将极大增加患者隐私(如基因特征)的泄露风险,从而引发伦理危机。无论是患者器官数据还是学生的虚拟人格,如果在实现元宇宙平台互操作过程中被泄露,则可能给病患或学生带来人格利益的损害,甚至会造成伦理危机。(4)治理主体分散与协作机制缺位。当前,由于治理主体权责不清,缺乏协同机制,导致标准制定与执行效率低下,难以对元宇宙平台的互操作实现进行规范化指引和监管。虽然当前已有部分企业共同建立了元宇宙标准论坛(metaverse standards forum),其旨在制定相关行业标准并构建互操作性标准服务,让各公司的元宇宙能够相互兼容。但该标准在实践中的作用却非常有限。一方面,由于元宇宙标准论坛没有成文的规则章程,其提供的标准仅具有参考价值而不具有强制约束力,导致很多企业仍采用私有标准(如epic games的nanite技术)而并不遵循该组织的标准;另一方面,元宇宙标准论坛本质仍是一个公益性质的无门槛组织,其自身并不设立任何准入门槛或退出机制。因此,许多小微甚至资质不良的企业也能轻松进入其中,不仅削弱了元宇宙标准论坛的权威度,还极大地降低了该组织的办事效率,不利于推动相关标准的执行工作开展,进而损害其发布的互操作执行标准的接受度和执行度。

(三)

对传统命令控制型治理模式的结构性冲击

对于平台互操作的实现,欧盟《数字市场法》、德国《反限制竞争法》以及美国的《创新和在线选择法》《通过启用服务切换增强兼容性和竞争法》等均是当前的典型立法例。虽然长期以来学界一直希望通过上述基于禁止、强制、限制等命令控制型法律治理模式来规范平台的互操作问题,但是,以竞争法为代表的传统命令控制型治理模式对于促进元宇宙平台互操作的实现存在结构性缺陷,此种规制方法在元宇宙技术颠覆背景下无法有效引导平台间互操作实现的优化,也难以防范因强制互操作所可能产生的风险,从而可能削弱元宇宙平台互操作的实施效果。

1.适用自然垄断理论存在缺陷

自然垄断理论是竞争法与规制经济学中的重要理论,其认为对自然垄断行业的特定平台企业的规制属于自然垄断规制的范畴。在自然垄断的领域,特定的经济体因固定成本巨大导致边际成本较低,由此导致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相比其他竞争企业更具成本优势,造成市场的不充分竞争或者无法形成有效竞争的市场结构。例如,传统市场中的自来水、天然气以及电力等企业均是自然垄断企业。正是考虑到在自然垄断的情况下现实的竞争难以形成,故而对自然垄断,政府往往采取直接监管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价格监管、服务质量监管、准入门槛监管等一系列措施,以更好地保护消费者利益。但自然垄断理论对于实现元宇宙平台的互操作而言,具有明显的缺陷。一方面,由于元宇宙平台本质上是数字生态系统,技术变革迅速且多样化,市场中会不断涌现出新的参与者与创新。单一元宇宙平台主导的情况,仅仅可能出现在某个特定的阶段,并不属于以固定成本为主导的典型自然垄断情形。另一方面,自然垄断理论会出于防止资源浪费等考量,认为相关业务不宜由多家经营者同时参与。但元宇宙市场具有技术创新度高、数据流动性大以及迭代快速等产品服务特征,提供元宇宙技术的平台并非集中于某个企业,而是具有相当数量竞争者的市场,这与自然垄断理论的要求并不相符。此外,自然垄断理论中企业的产品属性和成本情况决定了相关经营活动具备明显的规模效应,即公共性决定了产品的单价与单位收益不能太高,与此同时产品的边际成本却伴随规模的扩大而不断降低(即成本劣加性),因此经营者只能通过扩大经营规模的方式收回前期成本。换言之,自然垄断往往强调主体具有行业长期的稳定性和规模效应。元宇宙领域则十分强调创新性和灵活性,其边际成本优势不足以应对这种动态变化过程,也导致自然垄断理论难以适用。

2.适用公共事业理论缺乏依据

公共事业理论指出,由于特定平台企业所经营的业务构成公用事业,因此可参照公用事业进行规制。公共事业理论与自然垄断理论密切相关,但是,两者在功能定位和规制目的方面有所不同。具体而言,在功能定位方面,公用事业理论强调某些行业或服务具有强烈的社会公益性和公共利益性。这些服务事关基本的社会需求、民生福祉或公共利益,故而须保持其向公众的普遍、平等和稳定供应;在规制目的方面,公用事业理论强调基于维护社会公平、保障基本民生与公共利益的需要,政府有必要介入市场并确保经营主体提供普遍服务、非歧视接入以及合理的定价与服务标准。在一定程度上,公用事业理论内涵于基础设施理论,只是替换了“公用事业”的概念,因为只要构成“基础设施”,就必然构成“公用事业”。但对于元宇宙平台互操作的实现而言,公共事业理论并不构成其理论基础,具体原因有三:其一,公益性与商业性的冲突。由于公共事业理论要求实施者具有公益属性,例如电信、公共交通、邮政服务等传统基础设施服务提供商。但元宇宙平台提供的服务大多是娱乐性、社交性和商业性服务,而非基本民生或公共福利服务。即便是在医疗、教育等场景的元宇宙平台,也难以被认定为典型意义上的公益性公共事业组织。其二,普遍服务标准难以实现。公共事业理论下,主体提供的商品或服务须构成下游一系列经营活动的“必需品”,即相关经营者只有使用该设施才能正常经营。但元宇宙的用户需求多元且个性化,难以构成公共事业理论要求的普遍服务标准。其三,规制灵活性不足。公共事业理论的规制通常强调统一标准、非歧视性接入,但在元宇宙平台互操作问题中,可能涉及复杂的商业模式、多样的技术接口、知识产权保护、个性化服务与隐私保护问题,传统由政府主导的统一规制模式难以适应该场景的要求。

3.适用守门人理论尚有局限

守门人理论源自欧盟《数字市场法》(digital markets act,以下简称dma),其作用在于对那些控制着核心平台服务、拥有显著市场影响力和规模的大型科技企业施加严格义务,旨在打破垄断、促进公平竞争。虽然守门人理论为实现传统数字平台互操作提供了正当性依据,但具体到规范元宇宙平台的互操作实现方面,该理论仍然有三方面的局限。第一,治理主体错位。根据dma的规定,满足“守门人”标准的企业需要符合如下标准:“(1)在欧洲经济区的年营业额至少为75亿欧元,或市值至少为750亿欧元,并在至少3个欧盟成员国内提供一项或多项核心平台服务;(2)在欧盟建立或位于欧盟的超过4500万的月活跃最终用户以及在欧盟建立的超过1万个年活跃商业用户;(3)在最近三年中曾达到过第(2)条标准。”dma针对守门人企业制定了特殊义务,包括数据互操作、平台开放、非歧视性对待商业用户、禁止自我优待等,以实现市场的公平开放竞争。但是元宇宙平台往往依赖分布式账本技术(区块链)和社区治理,而非由单一企业控制。例如,decentraland的土地和资产由dao管理,其并不由某个具体主体所掌握,很难认定其中的某个实施主体达到了守门人标准。因此,元宇宙的去中心化特性与守门人理论依赖的中心化监管出现内生冲突。第二,技术标准缺位。dma要求守门人开放接口以实现互操作,但dma对于数据互操作的规定较为笼统,缺乏明确的技术与法律标准指引,由此可能导致技术标准的强制统一与技术创新之间出现冲突。具体来说,元宇宙的互操作性需解决3d模型格式、区块链协议等技术标准问题,但这些却已经超出dma当前的监管范围。例如,meta的horizon worlds虽符合“守门人”定义,但其封闭的硬件生态与dma要求的开放互操作性矛盾,而dma却未明确如何监管硬件与软件结合的垄断行为。同时,缺乏强制性的跨平台协议也是导致元宇宙平台互操作性流于形式的重要原因。第三,利益分配失衡。即便元宇宙平台依据守门人理论来实现互操作目的,实际上却可能发生平台通过表面合规来维持实质垄断的现象,从而导致用户与开发者权益无法获得实质性保障。例如,虽然dma旨在规制中心化企业,但在web3.0生态中,“守门人”可能不再是单一企业而是去中心化的自治组织。例如,元宇宙平台over与decentraland在链接可穿戴设备合作中,尽管技术上可行,但目前decentraland的数字资产可流转到over平台,而后者的资产若想要与前者平台的可穿戴设备连接,则需要经过decentraland dao的批准。由此可以看出,即便是dao也可能会为了维护其平台内部经济系统的稳定或资产的稀缺性而扮演事实上的“守门人”角色,而这种社区型壁垒则是以传统互联网平台为对象的dma所难以有效规制的。此外,元宇宙平台可能会因互操作可能导致用户隐私等权益受侵害而拒绝相关请求。例如,苹果公司针对meta提出的15项互操作性请求,指责其会通过读取设备消息、通话记录等方式威胁自己的用户隐私。

综上所述,考虑到元宇宙的技术特性与生态特点,现有竞争法中的自然垄断理论、公共事业理论以及守门人理论在促进元宇宙平台互操作实现方面的适用空间,会被极大压缩。

二、激励型治理模式作为元宇宙平台互操作实现的理论基础

法律制度对人的行为具有激励功能,法律制度可以通过对社会关系的调整,使人作出法律所要求和期望的行为,从而实现理想的法律秩序。相比于以上述三种理论为基础的竞争法规制模式,激励型治理模式更加符合元宇宙平台互操作实现的理论基础。所谓制度激励型治理是指通过设计合理的激励机制,促使相关市场主体参与规制过程,引导市场主体自觉遵守市场规则并辅助规制机构实现规制目标的治理模式。实现互操作是元宇宙发展趋势的必然,采用激励型治理模式可为元宇宙平台互操作的规范实现提供理念支撑,引导当事主体采用合理方式促进创新并维护正当商业秩序。

(一)

激励型治理模式的学理依据

随着规制理论的不断演进和发展,建立在以信息交流为工具上的新规制理论在金融、环境领域具有了广泛的适应性。其中,激励型治理模式建立在监管者和被监管者之间存在极大的信息不对称的基础之上,研究如何在此条件下以最低的成本获得规制信息、制定激励相容的政策手段,使得受规制平台可以改善其内部经营效率、降低政府规制成本并提升社会福利水平。

激励型治理模式理论主要来源于激励相容理论(incentive compatibility theory)和合作博弈理论(cooperative game theory)。其中,激励相容理论主张治理主体应当在治理模式设计中充分考虑各参与主体的理性与逐利性,通过激励机制的设计,使得参与者追求个体利益最大化的行为与整体治理目标保持一致,即实现个体利益与集体利益的统一。元宇宙平台互操作面临的关键障碍之一即平台不愿主动共享用户数据和技术资源,也即信息不对称问题。设计激励相容的互操作机制实质是通过设计声誉奖励、治理权分配等措施,让元宇宙平台自身利益(例如更多的用户、更多收入、品牌影响力提升)与实现互操作目标高度统一,使其愿意主动真实披露接口标准,并内心确信实现互操作的行为是实现其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必要手段。激励相容理论在元宇宙互操作中的适配在于,其通过设计平台利益与集体目标一致的机制,解决去中心化环境下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例如,在dao治理中平台可通过智能合约自动分配互操作贡献奖励,确保decentraland等个体平台在促进生态开放过程中获取自身用户增长,从而将互操作内化为其自身动力。合作博弈理论则强调参与方的共赢合作和“帕累托改进”,也即参与各方通过合作可以至少取得不逊色于单独实施的成果,多数情况下各方通过合作都能获得更多利益,从而维持此种稳定的合作状态。当前导致元宇宙互操作陷入困境的另一个原因是各平台陷入了“囚徒困境”,即平台担心自己积极实施互操作后,会导致自己的用户白白流向其他平台,进而无法获得相应的商业促进和互惠。因此,规则的设计就需要将元宇宙平台的互操作向正和博弈的方向引导,使得行业内各方形成稳定的合作联盟。合作博弈理论的价值正是在于通过设计合理的收益分配机制,以确保当a平台的用户流入b平台并创造新价值的同时,也能够按贡献度公平地回馈给a平台,从而打破当前各元宇宙平台间的“零和博弈”思维定式,以推动多平台共赢发展。

(二)

激励型治理作为元宇宙平台互操作的正当性依据

第一,激励型治理符合提高元宇宙平台互操作规制效率的显性需求。激励型治理使规制者与被规制者之间以契约的形式确定彼此的权利义务,明确了后者面对规制时需要付出的成本。这样既减少了传统规制中边界不清导致的双方机会主义行为,也减少了彼此沟通合作中额外的交易成本,从整体层面提高了规制的效率。从元宇宙平台的视角看,激励型治理改变了传统规制中僵化的规制程序,为平台提供更多灵活的政策工具选择机会,有利于其根据自身情况向规制者争取更有利的激励措施。激励型治理契约在保证资源合理配置的前提下,可以激发元宇宙平台的能动性,通过提高生产效率、降低生产成本、创造更多的产值,进而扩大自身的利润空间。从促进互操作实施的监管者视角看,激励型治理的运用能够使政府从自身不擅长的市场经营活动中退出,专注于其更擅长的管理和规划设计工作。规范的激励型治理制度设计,可以减少信息不对称引起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让元宇宙平台在不增加成本的基础上,愿意自主配合政府实现互操作的目标。

第二,激励型治理符合规避元宇宙平台互操作信息不对称的隐性需求。激励相容约束机制摒弃了传统基于完全信息和对称信息所假设的规制合同所设定的回报率规制,而是将主体行为理解为理性选择合适的平台来参与约束、优化激励合同以最大化规制者的期望效用,从而规避信息不对称引发的博弈和负面效应。具体而言,激励机制可以促使元宇宙平台主动披露关键信息。通过设置透明度奖励或惩罚机制,元宇宙平台将有动力采取公开互操作接口、数据处理方式和安全措施,减少信息封闭带来的互操作障碍。同时,去中心化的激励治理模式可以构建可验证的信任机制。通过利用区块链等技术,各元宇宙平台间的互操作活动可被记录并验证,使各方无需完全了解对方内部运作也能建立基本信任。此外,激励型治理还能鼓励元宇宙平台间的知识共享,各平台可通过激励机制促进技术文档开放、经验分享和解决协同问题,缓解因专业知识壁垒造成的信息不对称。

第三,激励型治理符合实现元宇宙平台互操作良好控制的发展需求。激励型治理聚焦于实现元宇宙平台互操作的最终目标,而非硬性规定实现方式。这种目标导向的治理允许各平台根据自身技术特点和用户需求选择最适合的互操作实现路径,同时确保基本互操作标准的达成。例如,通过对成功实现跨平台资产转移设定对应奖励机制,元宇宙平台可以自主选择技术实现方案,从而避免传统规制可能带来的技术路径锁定。传统规制往往难以应对元宇宙快速演进的技术环境,而激励型治理具有内置的自我纠错机制。通过分析元宇宙平台相应激励措施的实际效果,治理机制可以不断优化激励参数并及时调整互操作标准。如果发现某项互操作激励措施导致平台过度集中于表面合规而忽视实质互操作的质量,该治理机制可以快速调整激励指标,引导互操作行为向更有实质意义的方向发展。同时,为了实现对互操作良好控制的目标,激励型治理可以根据风险比例原则对不同互操作场景的风险等级设置相应的激励强度:对于涉及用户数字资产和隐私数据的高风险互操作场景,可设置更高的合规奖励和违规惩罚;而对于低风险的内容展示互操作,则采用较为宽松的激励机制。这种差异化处理能够避免“一刀切”式的规制缺陷,在保障安全的同时减少不必要的合规负担。

(三)

激励型治理与命令控制型法律规制关系的调适

激励型治理需要通过市场机制来分配利益,也需要加强政府监管,其构建与运行较为复杂。激励型治理既有激发元宇宙平台参与互操作体系建设内在动力的功能,也存在约束与实施性不强、运行复杂等缺陷。因而单纯依靠激励型治理也难以有效实现元宇宙平台间的互操作目标。命令控制型法律规制具有间接激励的作用,是克服激励型治理缺陷的重要工具。因此,必须调适好激励型治理与命令控制型法律规制关系,构建两者的协作机制。这不仅有利于彰显激励型治理的促进信息均衡、平衡利益、激励内生动力等优势,也有利于发挥命令控制型法律机制的强制性、简便性、实施性强等优势,实现政府与市场有效合作,从而达到激励与约束的均衡,为元宇宙平台互操作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对此,应在辩证分析激励型治理和命令控制型法律规制两者关系、协作路径及实现方式的基础上,构建有利于两者功能互补和良性互动的法律制度,以提升元宇宙互操作治理的科学性。首先,从元宇宙平台互操作治理规范的选择来看,应确立命令控制型规范与激励型规范的互补地位。其次,合理划定两者的调整范围。在元宇宙平台互操作中,命令控制型法律规制调整范围主要为数据安全与隐私保护底线要求情形,聚焦于跨平台身份认证标准、用户数据跨平台流转规则、互操作基础协议、平台间互操作责任划分等方面,而其他诸如元宇宙互操作技术标准制定、平台间信息共享机制、行业自律规范、跨平台协同治理等则应采取激励型治理。最后,构建常态化的元宇宙平台互操作协调机构、治理工具评估机制、多方参与机制等,为两者协作提供有效制度保障。

三、元宇宙平台互操作实现的激励型治理模式展开

对元宇宙平台互操作实施激励型治理并非简单地给予利益或单纯地提供激励措施及政策,而是需要研究如何通过权衡激励与成本以及各平台方在互操作实现中的博弈状况,“建立科学的信息定价机制,提高激励相容度及实施效果”。因此,需要运用分层治理的思维对元宇宙平台互操作的具体实现机制进行系统展开。

(一)

元宇宙平台互操作激励型治理模式的分层构造

在激励型治理模式的引导下,对于元宇宙平台互操作的实现,并非简单地要求所有平台一概打开接口以实现互操作目的,而是需要在实现互操作的同时,兼顾如何保证各平台的技术创新、差异化竞争以及整体竞争秩序的有序发展。之所以会出现上述制约互操作的影响因素,是因为元宇宙平台的互操作本质上并非仅具有单一面向,而是具备多层次化构造属性。因此,对元宇宙平台互操作实施激励型治理,需运用分层治理思维。本文借鉴数字治理理论,从功能视角入手将元宇宙平台互操作解构为基础设施层、数字要素交互层以及商业生态层三个逻辑递进的层次,以期在技术可控、商业可持续与用户权益保障之间实现最优均衡。

1.基础设施层:以“技术可连接性”为目标推动标准共建

基础设施层旨在为元宇宙互操作的实现构建一个稳定、开放、可预期的刚性基础环境,其理念在于技术标准与法律规则并非两个独立的领域,而是相互依存、共同构成互操作秩序的元规则集合,其核心治理功能是确保不同元宇宙平台在技术上“可以互操作”。对此,一方面,需要考虑元宇宙平台在数据结构、数字身份与治理模式上的特殊性,通过智能合约、dao治理等方式实现治理的自动化、去信任化和内生化,以此回应治理模式创新性的现实需求。另一方面,还需要考虑传统以政府主导的政策激励在元宇宙场景下的适配性与可取经验,例如元宇宙平台互操作的底层架构搭建与传统的基建、光缆等基础设施搭建类似,都具有前期投资大、预期收益不稳定且回报周期长等特点,故而政策主导的激励模式仍然具有补充存在之必要。因此,针对元宇宙基础设施的激励型治理需要将激励规则嵌入元宇宙的底层技术架构,具体手段包括:(1)以标准dao替代标准专利池。针对传统标准制定周期长、巨头垄断的困境,监管者应引导(而非主导)行业成立“元宇宙互操作标准dao”。平台、技术社区乃至个人开发者,凡是贡献代码、采纳开放标准或贡献专利的,其贡献度将被算法量化并自动获得该dao的治理代币(token)。token既代表在该标准上的未来投票权,也具有市场化的经济价值。这种设计将参与者对标准的贡献与即时经济回报和未来治理权相绑定,是远比设立专利池更具元宇宙特性的内生激励。(2)以初始引导基金激励去中心化基础设施建设。在基础设施建设方面,可以通过设立初始引导基金与监管沙盒筛选的方式,资助和培育多个由元宇宙社区或平台主导的去中心化基础设施项目。同时,还可以根据互操作协议实施梯度激励,即根据加入并使用互操作协议的先后顺序,对协议使用者给予梯度化的激励措施。换言之,早期采纳者可以获得更高额度的奖励,由此在各元宇宙平台中形成采纳互操作标准的正向引导。

2.数字要素交互层:以“要素可流动性”为目标的过程治理

数字要素交互层专注于促进数字资产、原创内容、用户身份等在内的各类数字要素,在不同元宇宙平台间的跨平台自由流动与价值创造。在技术标准统一(基础设施层)的基础上,数字要素交互层专注于如何通过确保数字资产、原创内容等要素能够安全、高效地实现跨平台迁移与交互来激励各平台“愿意互操作”。因此,本层的治理重点在于通过精巧的激励机制而非施行“一刀切”的强制来引导开放,从而为平台保留必要的差异化竞争空间,保护其商业模式与创新活力。具体而言,应用层的互操作激励机制应当关注元宇宙平台在资产、内容、场景以及应用程序接口等方面如何实现跨平台操作:(1)数字资产互操作激励。数字资产是各元宇宙平台的核心内容,要激励用户和平台参与数字资产的跨平台流动,其根本前提是保障资产的归属清晰与权利稳固。若缺乏有效的权利确认,数字资产将难以形成可信价值,跨平台流动的激励机制便无从谈起。因此,对元宇宙平台中数字资产进行确权保护时,还需通过构建相应的跨平台资产互认体系以及简化流转手续,以保障数字资产的安全、高效流通。(2)内容创作与分发互操作激励。内容的创作和分发是元宇宙平台创新的重要体现,为此可以建立元宇宙平台的内容创作者跨平台收益分成模式,仿照传统互联网平台内容的传播收益模式,对原创平台与分发平台按贡献度共享内容传播的收益,以促进虚拟产品在不同元宇宙平台之间的流通。同时,还可以通过建立元宇宙内容互操作认证机制,对支持内容互操作的平台给予必要的流量倾斜和版权强化保护。(3)互操作应用场景激励。不同的元宇宙平台有着自己独特的应用场景,如果打通平台间应用场景的隔阂,则可以在确保各平台差异化发展的同时促进场景创新。考虑到设立专项基金等传统激励工具存在时滞长以及核算难等问题,可以通过设计基于智能合约的自动化版税分账机制来实现激励效果。例如,某用户在a平台创作的nft数字藏品,流转到b平台被使用并在c平台被二次销售。此时,嵌入该nft的智能合约将自动执行版税分配,将收益按事先约定比例(如5%给a平台、3%给b平台、2%给互操作协议提供方)自动分发到各方账户中,由此化解跨平台流转的收益分配难题并实现激励相容的目标。(4)应用程序接口(api)开放使用激励。开放应用程序接口为跨平台应用创新提供了基础可能,根据元宇宙去中心化特征以及传统税收优惠等策略存在难以精确计量api贡献的缺陷,更合适的做法应当是构建一个跨平台的api调用清算协议。平台a每调用一次平台b的开放api,智能合约将会自动从a的账户调用一笔费用支付给b。该种激励即时、按次计量且具有自主执行性特征,此时作为监管者角色的政府应当为该调用清算协议的合法性与安全性提供合规审查。此种做法虽然不同于传统政府中心化治理思维下的直接税收补贴,却充分发挥了智能合约在治理环节具有的即时性、可计算化以及自动化优势,体现了在元宇宙去中心化特性下对激励型治理模式的创新。需要说明的是,由于元宇宙平台在应用层的互操作信息处于比较对称的状态,其具有较强的自我约束性和较低的自助性纠纷解决成本。因此,数字要素交互层的互操作实现必须考虑到各元宇宙平台的具体商业模式、技术路线以及用户群体状况等差异,为不同平台保留差异化竞争空间,避免“一刀切”式监管扼杀平台独有的创新。

3.商业生态层:以“经济可持续性”为目标的后果治理

商业生态层着眼于整个元宇宙互操作生态系统的长期健康、公平竞争与动态演进,旨在营造一个能够持续演化与自我完善的外部环境,确保元宇宙平台互操作在释放巨大经济潜力的同时,不会损害市场竞争秩序、扼杀长远创新潜力并保障用户最终权益。在要素实现流动(数字要素交互层)后,本层的核心治理功能是确保互操作生态“可持续运转”,重点在于价值分配、协同治理和风险控制。具体而言,商业生态层面致力于构建一个多方参与、敏捷响应、自我调节的协同治理机制,故而需要从激励体系搭建、监管工具引入以及价值分配方案设计等方面具体展开:(1)构建多中心化的协同治理体系。对此,需要摒弃传统的单一监管模式,推动成立由平台、技术社区、dao及监管机构共同参与的“多利益相关方治理联盟”。该联盟可被监管机构在一定程度上授权,参与制定行业标准、技术指南、商业道德准则等具有准立法性质的软法规范。根据监管规范设计出形式化表征机制,并通过元宇宙的共识机制反映到监管链,“制造出一致性、全面完备的监管协议、合约,从而实现治理规范与监管法规的‘以法入链’”。同时,在该框架下还可探索将基础设施层的贡献度(如采纳开放标准)与生态层的治理权相挂钩。例如,对积极贡献基础设施的平台,在联盟中赋予其更高的决策权重,按其贡献比例分配一定的治理权能,使其可以参与当下标准的收益分配和未来标准的制定决策,让互操作与否与各元宇宙平台的预期收益实现长期绑定。这种“治理权激励”作为商业生态层的一种价值分配工具,可用以激励基础设施层与数字要素交互层的行为。(2)引入适配元宇宙特性的监管沙盒。由于传统金融科技监管沙盒的监管对象是中心化企业,测试内容是单一产品且其监管手段是行政许可,其难以适应以去中心化为特征、具有技术不确定性和商业模式不确定性的元宇宙场景。因此,需要针对元宇宙的技术特性对监管沙盒进行适配性改造,即从产品型沙盒转向协议型沙盒。其核心不再是测试某个企业的应用,而是测试跨平台协议本身的技术稳健性以及是否符合当前法律的规定。例如,可以在沙盒内对元宇宙平台互操作所涉及的去中心化身份(did)的跨平台互认协议、高风险的跨链资产转移协议或者dao之间的治理协议等进行测试,并对通过检验的“代码化治理”措施提供临时的合规豁免,实现监管与创新的良性互动。(3)设计价值分配激励机制。元宇宙平台互操作的持续实施,离不开对互操作过程产生的价值进行合理分配。因此,需要根据不同元宇宙平台的应用场景和运行状况设计相应的互操作价值捕获模型,以确保为互操作生态贡献的各方能按贡献度公平分享跨平台交易创造的价值。例如,提供底层技术和基础设施的平台可能因为用户直接在应用层平台间流动而利益受损,因此需要探索建立生态层面的价值补偿机制,对那些为整个生态系统作出基础性贡献的平台进行合理的经济补偿。需要注意的是,商业生态层的“跨平台价值分配”与数字要素交互层的“数字资产跨平台流转”间存在本质区别:前者由于处在商业生态层,其核心在于规制要素流动之后所产生的经济价值应如何公平分配的问题,体现了解决流转之后如何共赢的经济性与秩序性问题;而后者由于处在数字交互层,其核心在于如何确保资产、数据等要素能够安全、完整地从a平台迁移到b平台,从而解决“如何流转”的技术性与程序性问题。正是因为流动过程的实现(如资产成功跨链)并不必然代表流动结果的公平(如价值被单方侵占)。故而此两者虽均涉及数字要素的利益协调,却必须在两个层级分别构造不同的激励治理模式。同时,构建基于智能合约的自动化价值分配模型也是实现激励相容机制的关键技术路径,可以确保平台的互操作贡献与收益精确匹配,防止不正当的“搭便车”行为。此外,面对元宇宙中可能爆发的高频、小额、跨平台的商业纠纷,传统的司法程序在应对时往往显得力不从心。因此,需要大力推广基于智能合约的自动化争议解决流程,并通过设立专门的元宇宙网络仲裁机构等方式予以支持。通过为采用标准化、代码化商业合同模板的平台提供仲裁费用折扣、判决结果快速执行等激励,引导市场主体将商业信任更多地建立在代码和规则之上,从而以一种数字原生的方式高效、低成本地维护生态秩序。

(二)

因应元宇宙平台互操作激励失灵的矫正机制

1.正视激励型治理模式可能引发的激励失灵

激励型治理模式能够激发市场主体的内在动力,促进其积极创新和发展,提高市场活力和竞争力,但激励机制的设计和实施需要充分考虑市场主体的反应和行为,避免出现激励不兼容或过度激励等问题。因此,如何设计激励型法律规范就成为关键。换言之,激励也并非总是有效的,其同样可能会产生激励失灵现象。具体到元宇宙互操作实现中的激励型治理模式,其可能产生四种激励失灵现象:(1)激励不足,即激励力度或预期收益不足以弥补平台实施互操作的成本与风险,导致元宇宙平台缺乏合作意愿,从而消极应对或表面合作。具体表现为元宇宙平台为规避成本,只是象征性提供接口或开放少量无关紧要的数据;或者平台仅依赖其他平台的互操作努力,自己却未作出实质贡献,构成对他人成果的“搭便车”行为。(2)激励扭曲,即激励机制设计不当导致元宇宙平台为获取激励收益进行“机会主义行为”,从而背离互操作真正的目的,进而导致平台合作出现扭曲。既可能表现为元宇宙平台为了获得激励而虚假展示互操作行为或者在数据互操作中采用选择性共享,但实质上仍然封闭自身的核心数据与技术;也可能表现为元宇宙平台间进行“串通式合作”,仅表面实现互操作,实际上并未带来实质的市场竞争与创新效益。(3)激励过度,即激励程度超过必要限度而产生负面激励效应,导致元宇宙平台过度依赖激励而非市场内生动力,进而出现市场扭曲、资源错配。既可能表现为元宇宙平台对激励形成路径依赖,忽视自身创新和内生动力,从而严重降低自主创新意愿;还可能引发元宇宙平台对财政补贴或政策优惠的过度依赖或寻租行为,即平台仅关注获取补贴或政策优惠而并不真正在意推动互操作技术进步的实现。(4)激励短视,即激励治理模式只关注短期利益,而忽视互操作的长期发展目标与平台生态的持续健康发展,从而导致元宇宙平台长期利益受损。换言之,短期激励可能引导平台忽视互操作的长期战略性投入,仅追求短期经济收益,进而阻碍互操作生态的长期形成。

2.因应激励失灵的法律与技术协同矫正框架

为防范与纠正激励型治理模式在实现元宇宙平台互操作中可能产生的激励失灵,需要发挥法律与技术的协同激励作用,有效确保激励型治理模式在推动元宇宙平台互操作中的稳定性、有效性与可持续性。法律与技术作为两大核心工具,通过互补与协同作用,能够有效平衡元宇宙平台互操作实现过程中的利益冲突并促进平台生态开放。(1)作为激励工具的法律。对于元宇宙平台互操作而言,相关的法律规范依然是确保其实现的基础。对于可能出现的激励不足现象,需要完善相关法律责任制度防范“搭便车”行为,也即明确激励收益与平台贡献程度的严格对应关系,强化考核监管机制,确保激励仅针对实质性互操作成果。对于可能的激励扭曲现象,制定精准的激励标准与监督机制,建立激励机制绩效评价体系,制定数据互操作标准规范,严格评估平台互操作行为的实质效果,防止虚假互操作的发生。对于可能出现的激励过度现象,需要设计动态的激励调整机制,避免激励过度。通过设置激励退出机制与递减式激励方案,激励强度应随市场成熟程度逐步降低,以防止平台对激励措施形成过度依赖与寻租行为。对于可能出现的激励短视现象,则需要建立长期激励机制(如长期税收减免政策),明确激励持续性与平台长期互操作表现挂钩,以防范激励短视行为。(2)作为激励工具的技术。作为实现激励效果的技术手段,可以弥补法律作为激励手段的不足并发挥其补充作用。对于可能的激励不足或激励过度现象,可以通过智能合约技术实现自动化的激励配置与调整,并根据元宇宙平台实际贡献自动分配激励资源,以实现激励与平台贡献的自动匹配。对于可能的激励扭曲现象,可以建立技术审计与互操作验证机制,通过区块链、可信数据审计技术来透明记录平台互操作的实际贡献度,从技术上杜绝平台虚假数据共享或互操作行为造假。对于可能的激励短视现象,需要建立长效监测与预警系统,通过大数据分析、人工智能算法预测平台激励响应与互操作生态长期趋势,强化激励效果技术跟踪并通过技术手段提前发现并纠正短视行为。

(三)

构建促进元宇宙平台互操作实现的创新容错机制

在促进元宇宙平台互操作实现的过程中,除了对激励失灵进行矫正外,构建必要的容错机制亦具有重要的价值。所谓容错机制,是指容纳、宽容错误或失误的一种动态相互关系。强调元宇宙平台互操作的实现需要匹配相应创新容错机制的原因在于:一方面,由于元宇宙平台互操作的实现往往会涉及“技术不确定性”和“商业模式不确定性”的双重不确定性风险:前者体现为元宇宙平台的互操作往往需要融合区块链、人工智能、虚拟现实、数字资产、多模态交互等多种前沿技术,对此目前尚未形成统一成熟的互操作协议或标准。平台之间存在的接口不兼容、数据格式不统一、身份验证差异化等问题,使得对互操作的探索具有很高的失败风险;后者则表现为各元宇宙平台的定位、用户群体、技术线路等模式往往具有很大差异,这也导致适用于某种类型元宇宙平台的互操作路径切换到其他类型平台会出现并不适用的情况。因此,最终的互操作路径方案可能需要经过反复的试错、反馈和调整。正是基于上述双重不确定性风险的考虑,构建容错机制可以为平台提供创新的试错安全空间,是激励其勇于探索互操作机制的前提。另一方面,激励型治理模式要求匹配容错机制以支持持续性创新。与命令控制型治理模式不同,激励型治理的本质在于引导平台行为趋向互操作的共同目标,而非通过使用惩罚或强制手段来强迫平台配合。如果没有容错机制,激励型治理机制将会演变为平台和治理者间的高风险博弈:平台可能因为顾虑创新失败而被追责,所以选择宁愿在旁观望而不响应治理者的号召;要么平台基于规避合规风险的需要,只是根据指引完成形式上的互操作要求,但实质上仍保守封闭。换言之,如果将规则和程序本身视为目的,为了避免不确定性的风险,创新必然遭遇巨大阻碍,不作为的倾向将会大幅度增加,导致面临更多的规制陷阱和创新困局。更为重要的是,元宇宙平台的互操作性与差异化创新之间似乎存在天然的张力,如果过度强调标准化将抑制创新活力,而放任自由则又可能导致生态割裂。因此,如果没有创新容错机制,激励政策将难以发挥作用,各元宇宙平台既不敢真创新也不愿真开放。改革探索应推行元宇宙平台互操作创新容错机制。过度监管或严格责任不仅可能破坏技术发展的生态系统,甚至会将科技从业者推向监管的对立面并引发技术失控。

监管科技的容错机制追求效率与公平的动态平衡,能给予监管机关、被监管机构和第三方科技企业之间开展有效合作以必要的发展时间和试错空间。具体到元宇宙平台创新容错机制的构建,需要从基础设施层、数字要素交互层和商业生态层的角度进行体系化设计。首先,基础设施层更多聚焦的是在技术上如何实现互操作的前提,故而需要通过技术标准的多轨设计来实现容错。政府与元宇宙平台及相关行业组织应当积极组建跨平台技术标准联盟,制定api标准、数据交换协议等元宇宙平台间的互操作多级标准并推动多轨制技术标准体系落地,以便平台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技术特征自由选择希望实施技术互操作标准的层次。此外,还可以为元宇宙平台在基础层的互操作建立有限的试错机制,鼓励平台在初期的技术探索过程中开展一定范围内的试验,对试验阶段出现的技术失误、接口故障或短暂的系统不兼容问题,给予政策或法律上的临时豁免,降低其创新探索的技术风险。其次,数字要素交互层则必须考虑到元宇宙平台的具体业务场景并为其差异化竞争留出必要空间。如前所述,在商业生态层引入的监管沙盒制度可作为创新容错的核心工具,并可以进一步扩展至基础设施层的技术试错,为平台提供临时豁免以降低不确定性风险。同时,交互层的容错机制还体现为需要匹配差异化的激励措施。监管部门对创新性、试验性强的互操作应用实施引导基金的倾斜支持,从而进一步降低试验的经济风险,鼓励平台持续投入资源探索新的互操作场景。最后,由于商业生态层更加关注元宇宙平台互操作实现的规范性,故而需要在法律和政策层面积极推动监管机构出台包括元宇宙平台互操作的“合规安全港制度”和弹性治理规则在内的容错规则。“合规安全港制度”既体现现实世界的刚性法律对元宇宙“去中心化治理”机制的确认和保障,也能够为平台在互操作探索过程中产生的轻微法律或政策违规行为提供明确的政策豁免或合规缓冲,由此可以避免平台因为合规风险过大而回避创新,此举类似于在行政执法实践中存在的对以目的正当超越职权、以目的正当缩减程序和以目的正当违反实体法予以容错的“善意违法”类型。适配元宇宙互操作的“安全港”制度针对的对象不仅关注于元宇宙平台还更加关注其底层的互操作代码,即当平台实施上文所述的自动化版税分账智能合约时,只要其代码逻辑公开并经过权威第三方审计符合标准,那么就可以被视为一种合规的自动化商业处理并获得“安全港”地位。相关政策和法律需要明确“合规安全港制度”的具体适用范围、豁免标准和适用期限并建立健全的制度评估与动态调整机制。同时,为了与激励型治理的目的相契合,商业生态层构造的互操作保障规则需要保持一定的弹性,以适应元宇宙市场和技术的快速变化。此种弹性设计可以通过定期评估与反馈的方式进行制度优化和调整,从而持续保障平台间互操作规则的有效性和创新动力,确保治理弹性与市场需求持续匹配。

结语

“管制的历史向我们揭示,结构性的经济变化经常伴随着政府干预市场的新形式。”推动元宇宙平台互操作的规范实现,对于推动元宇宙技术发展和繁荣元宇宙市场都有重要的意义。虽然当前元宇宙平台的互操作实现还面临着技术标准化不足、生态封闭性与开放性冲突、用户隐私信息泄露、治理主体分散等多种问题,给传统以命令控制为基础的治理模式带来了巨大挑战。但是,这绝非意味着法律对此只能选择袖手旁观,“普遍主义指向的制度设计关键是如何让现实世界的法律秩序与区块链上的关系秩序形成结构性耦合”,激励型治理模式的构造可以为元宇宙平台互操作的规范提供较为理想的范式,建立以多方合作博弈为基础的选择多样化的激励型治理模式,可以成为日后引导并激发元宇宙、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兴领域自治的基本方向。元宇宙互操作是否最终能在现实中取得预期效果,不仅取决于具体的制度设计,还与地缘政治、产业需求、具体国情等密切相关,仍需要理论与实践持续不断地跟进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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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观号作者:上海市法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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