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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成式人工智能:是破产界的效率利剑还是挖坑神器?

IP属地 中国·北京 澎湃新闻 时间:2025-11-29 20:09:31

2025年10月,美国阿拉巴马州杰克逊医院(Jackson Hospital & Clinic)破产案中使用生成式人工智能伪造案例的闹剧终于落幕。

在该案例中,债权人代理律师凯西·普雷斯通(Cassie Preston)向阿拉巴马中区破产法院提交的法律文件中,使用了人工智能生成的文本,其中包含有伪造的案例。普雷斯通律师供职于戈登·里斯律师事务所(Gordon Rees Scully Mansukhani LLP)。该律所在全美所有州都开设有分所,供职律师超过1800人,年收入在美国律所中能跻身百强。豪门出丑事,自然更容易引起关注。

近年来,随着生成式人工智能的迅速发展,法律界使用人工智能生成文本且被发现伪造案例的新闻,在全球不同国家都有案例出现,已经有点见怪不怪。但在破产法领域,这样的事件还是引起业界的反思。

在这之前,就有类似情况出现:2025年7月18日,美国伊利诺伊北区破产法院法官迈克尔·斯莱德(Michael Slade)法官做出裁令,向西姆拉德律师事务所(Semrad Law Firm)开出5500美元罚单,并强制要求该所律师托马斯·尼尔德(Thomas Nield)和另一位高级合伙人参加“全国破产法官会议”上的人工智能伦理培训课。

在该事件中,尼尔德在代理一起第13章个人债务重整程序时,被发现在法律文件中引用了4个并不存在的案例。尼尔德坦承其使用ChatGPT完成法律推理。他认为这个人工智能应用值得信任,所以在准备材料时第一次使用人工智能助手,未预料到人工智能会给其挖坑,更没有在完稿后予以核查。

杰克逊医院破产案中负面新闻的结局是:普雷斯通和另一位同事退出代理。律所出面向法官和其他相关方道歉,改进所内使用人工智能的政策,强化引用核查,承诺接受法院科处的任何处罚。此外,戈登·里斯律师事务所与相关债权人、债务人达成和解协议,承担相关方律师费共计5.5万美元。

在判例法国家使用人工智能生成的虚假判例,已经成为威胁法律文档可信度的头号杀手,破产界概莫能外。

前述斯莱德法官公开反对律师执业中对人工智能的过度依赖,“人工智能可以像斯蒂芬·金一样写作,可以像斯威夫特·泰勒一样唱歌,但它不能完成律师业务。ChatGPT没有接入法律专业数据库,不能核验,不能评估并分析其结果,不能决定哪个结果靠谱,更不能形成一份精准且符合‘蓝宝书’引用格式的正确案例”,“任何律师都不能不去核验其结果,而直接使用ChatGPT或者其他生成式人工智能来完成工作”。

我国不是判例法国家,律师使用人工智能生成虚假案例的概率大大降低,甚至也不用特别担心实务工作者使用人工智能生成的虚假案例。但在其他方面,比如使用人工智能生成虚假数据、虚假官方文件、虚假学术文献等情况,就目前情形来看恐怕不会是少数。最近笔者个人不止一次碰到破产法相关文献中出现涉嫌使用人工智能生成伪造资料的情况:

比如,偶然检索到一篇与跨境破产有关的论文,其中写道,“随着实践的发展,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发布《关于审理跨境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对跨境破产案件的相关问题作出了系统性的规范,标志着中国跨境破产法律制度进入成熟发展阶段。”论者言之凿凿,但最高人民法院从未在2020年公开发布过这样一份有关跨境破产的文件。

再比如,前几天评阅的一篇论文中,赫然出现这样一个文献:“中国政法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重整企业信用状况调查报告(2022年)》”。中国政法大学不存在破产法研究中心;即便“中国政法大学破产法与企业重组研究中心”,也从未在2022年发布过这样一份涉及重整企业信用状况调查的报告。

上述两个事例,都出自专业性写作,而非法律文件中。就这个趋势来看,破产实务领域不太可能自外于生成式人工智能流行的洪流。

人工智能技术发展日新月异,的确可以高质量完成大量重复性劳动,并将人类从部分重复性、基础性工作中解脱出来。对于破产界同行来说,在日常工作中善于使用人工智能,让业务的发展搭上技术突飞猛进的东风,不全是坏事。

但生成式人工智能是一把双刃剑,用好了是效率利剑,用不好就是挖坑神器。对于人工智能生成文本在破产业务中的使用,还是应该有一定的警惕:

第一,人工核查是使用生成式人工智能文本绝对必须的生命线。对于任何使用人工智能生成文本的主体,在借助人工智能完成基础性工作的同时,一定要确保人工核查。在效率上,人类智能可能不如人工智能,但在专业信息真伪判断上人类智能远胜人工智能。相关法律文件或者专业文献的署名作者,应该成为复核人工智能生成文本可靠与否的第一责任人。

第二,破产实务人员所在供职机构和行业协会,应该出台人工智能生成文本使用的基本伦理规则,尤其是规范和纪律角度强化人工智能复核环节,并以此环节的有无,作为将来界定使用人工智能生成虚假文本责任的重要考量因素。另外,相关供职机构和行业协会对于已经发现的使用人工智能生成虚假文本的行为,应该视情节严重程度及危害严重程度,事先确定批评、罚款、解职、除名等处罚规则并严格执行。

第三,行政机构、法院等官方机构,应该对使用人工智能生成文本设定监管标准。一方面,行政机构在业务监管层面应该允许和鼓励对人工智能的使用,但在业务领域什么环节能使用、在多大程度和范围内使用,应该有个指引。另一方面,在管理人报酬确定等问题上,司法机构审查时应与其专业能力、人工智能使用投入和实际投入劳动量挂钩。对于过度依赖人工智能生成文本、相关法律文件有较多人工智能生成虚假文本或者错漏信息的机构和个人,应该予以降低报酬、公示、解职、除名等处罚规则。

使用人工智能生成伪造资料的歪风,正在席卷破产界。对此,我们不应该当笑话看,而是应该未雨绸缪,确立指导规则,规范使用纪律,构建科学合理的“使用+复核”双重保险机制。

(作者陈夏红为中国政法大学破产法与企业重组研究中心研究员)

陈夏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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